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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发布时间:2020.04.10    新闻来源:陕西供应链协作信息服务平台   浏览次数: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政策文件汇编

 

  

 

一、国家有关文件

(一)工信部文件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7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企业微课”线上培训的通知.......13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息通信行业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15

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18

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21

6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4

7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27

8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支撑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课大数据产品和解决方案征集工作的通知...........................................31

9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宽带网络助教助学工作的通知.................................................................32

10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通知.34

1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产业链固链行动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的通知................................................................................38

       (二)国家相关部委文件

1关于组织做好红外体温检测仪及配套零部件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42

2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推广“无接触贷款”缓解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的通知...............................................................................................43

3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44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47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48

6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51

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53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59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63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68

11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69

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71

1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74

14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75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77

16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拓展网上办税覆盖面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防控疫情工作......................................................79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80

18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95

19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98

20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100

21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108

 二、陕西有关文件

       (一)省政府文件

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112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120

       (二)省工信厅文件

1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126

2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有序推进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128

3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县域工业集中区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132

4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开展专项融资服务支持全省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134

5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136

6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实施意见..............................................................................139

       (三)省级有关部门文件

1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通知...............................................................143

2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分类有序推动建设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方案》的通知...............................146

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复产复工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155

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期间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162

5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工作的通知...............................................................169

6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疫情隔离场所和开复工项目人员集中居住场所安全风险隐患整治督导调研的通知..........................173

7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工作的通知..........................................................................175

8、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稳就业助力复工复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78

9、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182

10、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非居民用气成本的通知................................................................................................182

11、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开展“抗疫情、促复工、稳增长”专项金融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184

12、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建立应对疫情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融资保障对接机制的通知.................................189

1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中央新增专项再贷款政策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191

15、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创业孵化机构防疫复工监测及2019年度年报统计工作的通知..................................................................195

16、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开展专项金融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196

17、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关于发挥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支持科技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通知......................200

18、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返城复工务工人员提供便利化服务保障的通知....202

19、陕西省商务厅关于积极扩大进口应对疫情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203

20、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商务运行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4

21、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商务平稳健康发展的支持措施》的通知...........................211

22、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携手同心助战疫关爱保障行动”的通知》的通知........................................211

 

 

 国家有关文件

 工信部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8.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19.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0.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各地要将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2月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企业微课”线上培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部人才交流中心: 
    为做好疫情期间中小企业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我局决定开展“企业微课”线上培训工作,积极鼓励广大中小企业参与线上培训,为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方式及载体 
    “企业微课”采用在线培训方式,在疫情期间免费开放培训资源。“企业微课”课堂可用手机扫描以下二维码,通过“钉钉”“企业微信”“微信小程序”进行学习。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引导本地区中小企业积极参加线上学习,保障培训参与度和培训效果。 
    (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推荐资质合法、信誉良好且可以为企业提供线上培训服务的平台机构及精品课程视频等数字资源,鼓励对当地出台的惠企政策进行视频解读。 
    (三)部人才交流中心要落实责任,认真做好“企业微课”线上培训的服务保障工作,认真做好运维管理和内容审核,不断完善“企业微课”线上平台,针对企业需求不断优化课程体系,突出培训特色,丰富教学内容。 
    (四)部人才交流中心要加强与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对接,收集各地推荐的线上培训平台机构及视频解读等数字资源,会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视频录制和遴选工作。 
    (五)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部人才交流中心要加强疫情期间开展“企业微课”线上培训的宣传,提升社会影响力和企业知晓度。 
    (六)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部人才交流中心要确定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联络员,于2月13日前反馈部(中小企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2020年2月1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息通信行业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网安函〔202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相关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网络安全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运行的网络安全支撑保障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止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重点地区重点用户网络系统安全

    (一)加强重点用户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充分发挥信息通信行业网络、技术和队伍优势,组织力量为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公共应急、教育教学等疫情联防联控单位以及重点工业互联网企业等用户提供网络安全技术支撑,主动沟通对接,及时为重点用户相关网站和信息系统提供网络链路保障、防拒绝服务攻击和防域名劫持等应急处置支撑。

    (二)加强重点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加强涉疫情重点保障地区网络基础设施、重要域名系统等安全防护,利用远程检测等技术手段,强化对重点区域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为疫情防控指挥调度、医疗救助、远程办公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安全可靠的基础网络服务。

    (三)加强涉疫情网络安全威胁监测处置。按照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与处置工作机制,对伪装成疫情信息传播网络病毒或相关钓鱼网站、恶意邮件、恶意程序,以及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所属网络系统存在受控、漏洞等情况加大监测力度,利用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发布风险提示,协助相关单位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从源头上降低网络安全风险,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网络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加强疫情期间电话用户入网服务保障。鼓励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通过网络渠道为用户办理电话入网实名登记手续,引导广大用户利用电信企业门户网站、手机APP、掌上营业厅等线上方式办理电话入网手续及手机卡。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加大对网络渠道销售手机卡业务及办理流程的宣传,做好相关业务系统和平台的保障,切实为广大用户提供便利。

    二、加强信息安全和网络数据保护

    (五)加强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充分发挥电信网、互联网诈骗技术防范系统等技术平台作用,切实强化对涉疫情诈骗电话、短信的精准分析和依法快速处置;针对涉防疫医疗物资购买、航班行程退改签等诈骗新手法新套路,及时研判预警,对相关涉诈网站、域名、APP、账户依法快速处置。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工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线索。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短彩信、APP等平台开展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引导和风险提示。

    (六)加强网上涉疫情相关信息监测处置。严格落实维护网上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依托全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网上涉疫情相关风险隐患信息动态监测、违法不实信息应急处置等支撑保障工作,及时发现、积极化解、稳妥处置因疫情引发的网上不安定不稳定因素。

    (七)加强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落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在积极利用行业数据、平台等支撑联防联控工作中,切实处理好数据使用与数据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等各环节的规范管理,将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和工作协同
    (八)加强网络安全责任落实。各地通信管理局要加强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指导督促地方信息通信行业做好疫情防控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各基础电信企业、域名机构、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专业机构、网络安全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网络安全技术支撑保障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九)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报送。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日向部(网络安全管理局)报送疫情防控重点用户网络安全保障情况、涉疫情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针对疫情防控开展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各单位发生或发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要第一时间报部(网络安全管理局)。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工厅服〔202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部系统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把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按照部党组部署,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挂帅、扛起责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把落实工作抓实抓细,进一步完善本单位防控工作机制,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二、健全完善应急预案。目前,疫情传播的途径还没有阻断,形势依然复杂,特别是春节假期后人员流动加剧,加大了疫情扩散的风险。各单位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未雨绸缪,制定完善疫情大流行的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人员、物资、设施、设备等储备和计划,针对疫情变化情况和本单位实际,及时调整防控措施并组织相关培训和演练。特别是对集中办公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地,要制定详细的人员疏散、替班轮岗、生活保障等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疫情,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三、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各单位要加强返岗人员的摸排,做到全员覆盖、全程掌握、天天询问、不漏一人,掌握每人每天的状况。对存在发热等疑似病症的,必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及时报告并就医,决不允许瞒报、迟报和私自处理,对由此造成感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单位知晓不采取措施造成感染的,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要加强对临时外来人员的管理,事先了解其接触史和身体状况。要严格落实餐厅、会场、电梯、教室、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消毒、通风等措施,取消或延期各类大型活动、集会,尽可能减少出差。要调整会议形式、授课方式,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线上授课、远程教学等方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严防人际间传播。同时,要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四、强化宣传教育引导。疫情防控工作涉及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需要群策群力,共防共治。各单位要教育所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协助、配合、服从地方政府、社区和本单位组织开展的相关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不信谣、不传谣。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控知识宣传引导,利用板报、橱窗、新媒体等载体,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党组重视关心防控和救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等,提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心和信心。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引导所属人员学习疾病防护知识和技能,培养健康生活方式,规范防控行为,做好个人防护。要加强心理干预和疏导,有针对性地做好人文关怀。对于确诊人员以及处于医学观察的人员,要每天了解情况,给予关心和帮助。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更好发挥支撑作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全面支持疫情科学防控

    (一)支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服务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患者追踪、人员流动和社区管理,对疫情开展科学精准防控。
    (二)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医疗防疫物资的供需精准对接、高效生产、统筹调配及回收管理。
    (三)组织信息技术企业与医疗科研机构联合攻关,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技术,加快病毒检测诊断、疫苗新药研发、防控救治等速度,提高抗疫效率。

    (四)引导企业加强互联网应用能力,充分运用网上疫情防控资源和信息化工具,建立线上线下、联防联控的管理体系。

    (五)支持完善疫情期间网络零售服务和物流配送体系,加强电子图书、影视、游戏等领域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形成丰富多样的“零接触”购物和娱乐模式,确保百姓生活必需品和精神营养品供应。

    二、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企业复工复产

    (六)针对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停工停产问题,指导企业用好信息技术手段和信息化工具,增强软件应用能力,创新思路和方法,用两化融合提升生产管理水平,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七)推动制造企业与信息技术企业合作,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工业APP)、 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应用,推广协同研发、无人生产、远程运营、在线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加快恢复制造业产能。

    (八)发挥大型平台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保障供应链的完整,做好生产协同和风险预警。对于可能停产断供的关键环节,提前组织柔性转产和产能共享,以信息化手段管控好供应链安全。
    (九)面对疫情对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严重影响,支持运用云计算大力推动企业上云,重点推行远程办公、居家办公、视频会议、网上培训、协同研发和电子商务等在线工作方式。

    (十)支持互联网交通、物流、快递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率先复工复产。支持工业电子商务企业和物流企业高效协同,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完善智慧物流体系,打通生产生活物资流通堵点,保障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有效供给。

    (十一)大力推动产融结合。加快发展基于生产运营数据的企业征信和线上快速借贷,推广应用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资金需求,防止出现资金链断裂。

    三、强化服务保障

    (十二)助力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利用互联网技术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的快速部署、快速落地,基于大数据技术开展政策实施跟踪和成效精准分析,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做好相关咨询服务,围绕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十三)强化提升企业两化融合能力。针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暴露出的应急响应、供应链管控、产业链协同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标准宣贯、展示推广、系统培训和精准引导,加快推动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新型能力体系,提升企业应急响应速度和平稳快速复工复产能力。
    (十四)强化数字基础设施保障。协同推动网络和计算等数字资源的有力保障,优先保障基础软硬件企业复工复产,满足全面恢复生产对数字基础设施扩容增量等需求。

    (十五)搭建数据融通平台,对企业复工率、到岗率、开工率等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测,面向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复工管理、防疫培训、招工用工、财税支持等精准服务。

    (十六)强化统筹协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要密切配合,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一批好经验好做法。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8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通信函〔202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序推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现就做好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固定和移动宽带网络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做好当前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对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扛起责任、主动作为,坚持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抓两不误,抓实抓细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工作,不断提升服务用户和企业能力,助力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二、建立协调推动机制。各通信管理局要与当地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建立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方案,因地制宜,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工作。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做好与当地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衔接,推动解决宽带网络建设维护中的防护物资紧缺、现场无法进入、人员复工复岗难等问题。各企业集团公司和总部要落实建设维护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各级公司的指导,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企业快速响应能力,主动发现和及时响应客服、媒体、互联网等各个途径反映的问题,全力做好建设维护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各地通信管理局、各企业集团公司和总部建立部省、部企信息化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三、积极对接宽带网络需求。各企业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高度重视宽带网络需求。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强化线上服务、电话服务等非接触式服务能力和远程指导能力,提升服务成效。要结合各地实际,有序组织人员复工,统筹调度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对包含企业宽带和专线用户在内的宽带网络业务咨询、受理、变更、投诉等需求,要尽量提供非接触式服务方式。对故障处理等需求,在与用户协商一致情况下,优先远程指导用户修复故障,降低感染风险。对确需上门处理的固定宽带网络安装调测、移动宽带网络建设优化及故障处理等需求,分区域分情况对待。具备上门条件的,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管理,落实防疫措施和责任,及时响应用户需求。因疫情防控而不具备上门条件的,要及时耐心与用户沟通,研究其他解决方案,获得用户理解;确实无法解决的,待具备上门条件后第一时间予以解决。
   四、主动提升网络服务能力。各企业要加强对宽带网络运行状态的监测和巡检,提前发现并排除故障隐患。要及时处理已受理的宽带网络业务需求,做好宽带网络优化和升级,畅通业务咨询、服务和投诉渠道,按要求为用户提供服务。同时,要对因疫情隔离导致人员不能外出的网络覆盖区域采取针对性保障措施,为群众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

   五、保障人员安全。各企业要加强对建设维护一线人员及相关合作单位的管理,落实好检测筛查、通勤保障、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要优先保障上门建设维护所需口罩等防护物资需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人员身心健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政法〔202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推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业复工复产,努力实现今年工业通信业发展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抓实抓细抓落地,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加强产业链协调,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全面支持疫情科学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坚决杜绝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法,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深入基层,服务企业,抓紧抓实抓细各项措施落实,为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切实帮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
   二、全力保障医用防护物资供给
   要把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重点开展医疗救治急需的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医疗设备和治疗药品的组织生产和及时供应,全面提升医用防护服、口罩等防护物资的生产保供能力,统筹协调医用物资全产业链企业同步复工复产,增强企业生产柔性,科学谋划产能,确保产品质量,强化物资保障协调机制,为打赢湖北和武汉保卫战,以及全国疫情防控全面胜利提供坚强有力的物资保障。

   三、切实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指导企业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督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通风、消毒、体温检测等防控工作,建立必备的卫生设施,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强化日常防控管理,防止发生聚集性疫情。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做好复工复产企业跟踪监测,对疫情防控实施零报告制度。要杜绝“填表抗疫”“作秀留痕”等形式主义做法,切实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四、加大中小企业扶持力度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要求,指导企业用好用足现有财税、金融、社保等优惠政策。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鼓励中央企业、大型国企等龙头企业发挥表率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协同开展疫情防控和生产恢复。针对中小企业现金流不足的突出问题,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帮助企业缓解融资困难。继续加大力度推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五、加紧推动民生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加快化肥、农膜、农机装备整机及零部件等涉农企业复工复产,做好春耕备耕物资供应,确保农业生产不误农时。推动食品、日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民生物资供给稳定。充分利用电商、信息服务等平台,促进产业链供需线上对接,鼓励开展农机等设备的在线维护。
    六、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
    优先支持汽车、电子、船舶、航空、电力装备、机床等产业链长、带动能力强的产业。继续支持智能光伏、锂离子电池等产业以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巩固产业链竞争优势。重点支持5G、工业互联网、集成电路、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制造、新型显示、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提升食品包装材料、汽车零部件、核心元器件、关键电子材料等配套产业的支撑能力。
    七、推进重大项目开工复工
    积极扩大国内有效需求,发挥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建设进度,带动工程机械、原材料等企业复工复产及人员返岗就业。结合本地区实际,围绕民生就业、产业基础能力、未来产业竞争制高点等重点方向,启动一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协调解决重大外资项目复工复产遇到的问题,推动重大外资项目落地。

   八、大力促进市场消费提质扩容

   支持新业态新模式,丰富5G 、超高清视频、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应用场景,推动发展远程医疗、在线教育、数字科普、在线办公、协同作业、服务机器人等,带动智能终端消费。积极稳定汽车等传统大宗消费,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配额,带动汽车及相关产品消费。加大生物医药、智能健康管理设备、高端医疗器械、医疗机器人、公共卫生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大健康产业投入力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九、打通人流、物流堵点
     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策略,保障人员有序流动和物流畅通,推动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复工复产。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发挥信息化手段优势,积极开展精准对接,协调打通企业员工返岗通道,提高员工返岗率。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生产原料、零部件、产品纳入绿色物流通道,保障运输畅通。搭建跨区域人员、物资对接平台,进行精准服务,统筹解决园区、产业集群内企业人员返岗、生产物资运输等问题,推动企业抱团恢复生产。

   十、加强分类指导

   对低风险地区,落实好相关防控措施,简化程序,强化服务,指导企业复工复产,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中风险地区,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合理安排企业复工复产,尽快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高风险地区,要继续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疫情态势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要选派优秀干部下沉一线,对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指导企业复工复产。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2月2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支撑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课大数据产品和解决方案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运用大数据支撑疫情防控工作,全力推动企业、学校复工复产复课,请你单位组织推荐一批在疫情防控、物资调配、民生保障、复工复产复课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的优秀大数据产品和解决方案,我部将遴选后向全国宣传推广。请填写大数据产品和解决方案推荐表(附件1),并随附大数据产品和解决方案详细介绍材料(附件2),于3月6日前将推荐表纸质版(一式一份)报我部(信息技术发展司),推荐表、详细介绍材料电子版同步发至联系人邮箱(zhangyifu@miit.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大数据产品和解决方案推荐表
  附件2:大数据产品和解决方案详细介绍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6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宽带网络助教助学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通信函〔202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学校延迟开学的情况,地方通信管理局与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基础电信企业积极响应,因地制宜推出了系列支持举措,助力网上教育教学工作平稳有序开展。针对当前部分学生用户反映个别农村偏远地区信号弱、贫困家庭用网支出压力大等问题,为持续强化宽带网络助教助学能力,有效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宽带网络助教助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通信管理局、各基础电信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各地“停课不停学”有关工作安排,突出重点、瞄准痛点、疏通堵点,切实抓好宽带网络助教助学工作。特别是要进一步突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切实把好事办好,为疫情防控学校延迟开学期间网上教育教学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网络覆盖。各地通信管理局要组织基础电信企业持续加大宽带网络和4G/5G基站建设力度,不断提升学校网络带宽条件,为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在线教学提供网络支撑。要结合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加快农村偏远地区网络覆盖,着力解决网速慢、信号弱等问题。要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及时做好疫情重点地区、临时教育教学场所等区域的网络保障。

  三、提升平台能力。各地通信管理局要主动对接教育主管部门,督促所选用的在线教育服务提供商不断优化提升平台能力,通过加强平台建设改造、按需及时扩容带宽、增加内容分发节点等方式,切实提升广大师生访问体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各类在线教育平台开展文件下载速率、视频卡顿率等关键性能监测,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提供资费优惠。鼓励基础电信企业重点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推出特惠流量包等精准帮扶举措,减轻困难学生用网资费压力。各地通信管理局要加强组织协调,与当地扶贫办(局)和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受帮扶对象数据对接,确保相关帮扶举措精准落实到位。

  五、做好网络维护。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对宽带网络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隐患;要建立快速处理机制,成立客服专班,畅通业务咨询、服务和投诉渠道,及时解决师生反映的网络使用相关问题,支撑疫情防控学校延迟开学期间网上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通知(工信厅信管〔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工业互联网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水平上融合创新,培植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支撑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一)改造升级工业互联网内外网络。推动基础电信企业建设覆盖全国所有地市的高质量外网,打造20个企业工业互联网外网优秀服务案例。鼓励工业企业升级改造工业互联网内网,打造10个标杆网络,推动100个重点行业龙头企业、1000个地方骨干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内网改造升级。鼓励各地组织1-3家工业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深度对接合作,利用5G改造工业互联网内网。打造高质量园区网络,引领5G技术在垂直行业的融合创新。

   (二)增强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体系。出台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管理办法。增强5大顶级节点功能,启动南京、贵阳两大灾备节点工程建设。面向垂直行业新建20个以上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新增标识注册量20亿,拓展网络化标识覆盖范围,进一步增强网络基础资源支撑能力。

   (三)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核心能力。引导平台增强5G、人工智能、区块链、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支撑能力,强化设计、生产、运维、管理等全流程数字化功能集成。遴选10个跨行业跨领域平台,发展50家重点行业/区域平台。推动重点平台平均支持工业协议数量200个、工业设备连接数80万台、工业APP数量达到2500个。

   (四)建设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加快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建设,鼓励各地建设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分中心。建立工业互联网数据资源合作共享机制,初步实现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数据采集、汇聚和应用,提升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管理能力。

   二、加快拓展融合创新应用

   (五)积极利用工业互联网促进复工复产。充分发挥工业互联网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连接优势,鼓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实现信息、技术、产能、订单共享,实现跨地域、跨行业资源的精准配置与高效对接。鼓励大型企业、大型平台、解决方案提供商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工业APP服务。

   (六)深化工业互联网行业应用。鼓励各地结合优势产业,加强工业互联网在装备、机械、汽车、能源、电子、冶金、石化、矿业等国民经济重点行业的融合创新,突出差异化发展,形成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引导各地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垂直细分领域的行业应用指南。

   (七)促进企业上云上平台。推动企业加快工业设备联网上云、业务系统云化迁移。加快各类场景云化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加大中小企业数字化工具普及力度,降低企业数字化门槛,加快数字化转型进程。

   (八)加快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推广普及。遴选100个左右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鼓励每个示范项目向2个以上相关企业复制,形成多点辐射、放大倍增的带动效应。建设一批工业互联网体验和推广中心。评估试点示范成效,编制优秀试点示范推广案例集。

   三、加快健全安全保障体系

   (九)建立企业分级安全管理制度。出台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指南,制定安全防护制度标准,开展工业互联网企业分类分级试点,形成重点企业清单,实施差异化管理。

   (十)完善安全技术监测体系。扩大国家平台监测范围,继续建设完善省级安全平台,升级基础电信企业监测系统,汇聚重点平台、重点企业数据,覆盖150个重点平台、10万家以上工业互联网企业,强化综合分析,提高支撑政府决策、保障企业安全的能力。

   (十一)健全安全工作机制。完善企业安全信息通报处置和检查检测机制,对20家以上典型平台、工业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和远程检测,督促指导企业提升安全水平,对100个以上工业APP开展检测分析,增强APP安全性。

   (十二)加强安全技术产品创新。鼓励企业创新安全产品和方案设计,遴选10个以上典型产品或最佳实践。加大网络安全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支持力度,加强产业协同创新。指导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安全服务。

   四、加快壮大创新发展动能

   (十三)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建设。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加大新建项目开工力度。推动具备条件的项目提前验收,并在后续试点示范项目遴选中优先考虑。储备一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项目。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通信管理局加强监督管理,压实承担单位主体责任,确保工程建设高质量完成。

   (十四)深入实施“5G 工业互联网”512工程。引导各类主体建设5个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创新载体,为企业提供工业互联网内网改造设计、咨询、检测、验证等服务。遴选5个融合发展重点行业,挖掘10个典型应用场景,总结形成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模式和发展路径。

   (十五)增强关键技术产品供给能力。鼓励相关单位在时间敏感网络、边缘计算、工业智能等领域加快技术攻关,打造智能传感、智能网关、协议转换、工业机理模型库、工业软件等关键软硬件产品,加快部署应用。打造一批工业互联网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关键技术产品孵化和产业化支撑。

   五、加快完善产业生态布局

   (十六)促进工业互联网区域协同发展。鼓励各地结合区域特色和产业优势,打造一批产业优势互补、协同效应显著、辐射带动能力强劲的示范区。持续推进长三角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

   (十七)增强工业互联网产业集群能力。引导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进一步聚焦主业,培育引进工业互联网龙头企业,加快提升新型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和融合创新引领能力,做大做强主导产业链,完善配套支撑产业链,壮大产业供给能力。鼓励各地整合优势资源,集聚创新要素,培育具有区域优势的工业互联网产业集群。

   (十八)高水平组织产业活动。统筹协调各地差异化开展工业互联网相关活动。壮大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举办产业峰会,发布工业互联网产业经济发展报告。高质量开展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工业APP、解决方案、安全等相关赛事活动,组织全国工业互联网线上精品课程培训。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九)提升要素保障水平。鼓励各地将工业互联网企业纳入本地出台的战疫情、支持复工复产的政策支持范围,将基于5G、标识解析等新技术的应用纳入企业上云政策支持范围,将5G电价优惠政策拓展至“5G 工业互联网”领域。鼓励各地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工业互联网产业基金。打造工业互联网人才实训基地。

   (二十)开展产业监测评估。建设工业互联网运行监测平台,构建运行监测体系。建立工业互联网评估体系,定期评估发展成效,发布工业互联网发展指数。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承担单位、试点示范项目单位以及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等要积极参与监测体系、评估体系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3月6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产业链固链行动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配套企业协同复工复产,决定开展产业链固链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工作要求,在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同时,有序推动全产业链加快复工复产。坚持以大带小、上下联动、内外贸协同,聚焦重点产业链,以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增强协同复工复产动能。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服务,打通产业链、供应链堵点,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畅通产业链、资金链循环,维护产业链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梳理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围绕防疫物资、民生保障、春耕备耕、国际供应链产品、劳动密集型产业等重点领域,梳理龙头企业及其产业链上下游未复工达产的核心配套企业名单。建立“一对一”联系机制,采用视频连线、电话会议、微信群等方式建立监测会商制度,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分类梳理企业困难,积极协调推动解决。
   (二)落实援企稳企惠企政策。加强政策宣传,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已出台政策。推动落实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和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还本付息等各类支持政策。深化产融合作,加强产融平台信息对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加强企业防疫物资保障。
   (三)激发市场活力,拉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发挥“互联网 ”作用,拉动轻纺、家电、汽车等传统消费,培育智慧健康养老、绿色产品等消费热点。支持发展远程医疗、在线教育、数字科普、在线办公、协同作业等新业态新模式,拓展数字网络等信息消费。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加快5G网络、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智慧城市等新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加快工业和通信业重点项目开工建设,跟踪抓好重大外资项目落地,推动在建项目尽快投产达产。
   (四)开展国际疫情研判,做好政策储备。加强全球疫情对重点产业链影响的分析研判,提出应对预案和政策储备。梳理产业链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研究出台支持政策,引导企业稳固供应链,提升产业链水平。保障在全球产业链中有重要影响的龙头企业和关键环节平稳生产,维护国际供应链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发挥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工作专班作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协同复工复产,实现良性互动。加强统筹协调,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推动解决龙头企业及其核心配套企业复工复产中的跨部门跨地区问题,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跨部门工作专班。加强对行业龙头企业及核心配套企业的跟踪服务,结合本地产业特色,梳理形成一批龙头企业及核心配套企业名单,开展精准对接。加大对中小型关联企业的融资支持。加强对企业反映问题的分类梳理,能够属地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解决的跨部门跨地区问题要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
   (三)部机关有关司局要分批梳理行业龙头企业及其产业链上下游未复工达产的核心配套企业名单。加强与各地及重点企业的沟通联系,建立日调度制度,加强研究分析和跟踪服务,逐项解决地方和企业反映的问题。对跨部门跨地区问题要及时提交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工作专班研究。部复工复产联络员工作组要深入基层,及时掌握第一手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问题,推动政策落实。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3日

 

  

                                                                国家相关部委文件

 

关于组织做好红外体温检测仪及配套零部件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肺炎机制医疗保障发〔202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

   体温检测是疫情检测的第一关口,红外体温检测仪在公众场所对疑似患者甄别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打赢疫情防控战的重要装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 中机发1203号)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解决防控物资需求,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部将红外体温检测仪及配套零部件等产品纳入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运输保障工作,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特此通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

          2020年1月30日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推广“无接触贷款”缓解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各直属商会:

  为帮助全国小微企业抗击疫情渡过难关,缓解经营困难助力有序复工复产,经全国工商联与蚂蚁金服集团网商银行沟通,疫情期间,全国工商联会同网商银行并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广州银行等25家银行合作,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推出纯信用、无需担保或抵押的“无接触贷款”方案及相关优惠措施(具体见附件《网商银行联合25家银行推出“无接触贷款”方案》)。企业的法人代表可统一在支付宝上搜索“网商银行”进入贷款页面(入驻天猫、淘宝等小微企业可访问其绑定的企业支付宝操作使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全程线上操作快速获得融资,助力尽早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请各级工商联和各级商会组织围绕民生服务行业和县域小微企业为重点加大推广力度,充分发挥金融科技的作用,在做好抗击疫情工作的同时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并做好宣传和统计工作,推广情况可形成情况报告及时报全国工商联经济部。全国工商联将会同蚂蚁金服集团持续发力,与25家合作银行一道共同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20年2月20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总工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既是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减少疫情期间人员聚集的有效方式。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提升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决定加大力度支持鼓励广大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疫情期间,依托“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对湖北等疫情高发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开放力度,扩大课程免费范围。加大对延迟返岗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覆盖主要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资源供给,积极引导鼓励大企业、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在疫情期间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免费开放培训资源的单位名单和链接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网站予以公布。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在疫情期间依托各类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拟录用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做好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二、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质量。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移动APP、微信小程序等多种渠道,提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可及性。优化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注册流程和用户界面,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便利度。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推动技能培训服务向移动智能终端、自助终端等延伸。及时更新完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加大优质课程开发力度。将传染病防控常识等健康教育内容嵌入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提升劳动者健康素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将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以上劳模工匠、省级以上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等优秀技能人才纳入线上培训师资库,开展线上视频直播授课。加强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在线支持服务功能,完善用户评价反馈机制,合理设置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授课、作业、练习、评价等功能模块,提升培训效果。
 三、完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配套服务。依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在疫情期间开展大国工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风采展示等活动,提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吸引力。基础电信企业对在疫情期间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予以优惠。做好疫情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衔接,加强与各地人力资源市场就业需求信息对接,鼓励企业依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开展网络招聘,提高劳动者培训后的就业质量。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学员学习情况和培训效果的全程跟踪管理,做好培训后评估。综合运用大数据画像等新技术新方法,指导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合理规划培训后就业方向。
  四、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加大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劳动者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台账,做好培训积分管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线上线下融合,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劳动者可依据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在公共实训基地等线下培训场所优先参加职业技能实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学分纳入“学分银行”,依据培训学分为劳动者在有关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中提供加分、免试等优惠待遇。鼓励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间加强教学师资、课程教材、学员信息等培训资源共享。支持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合理整合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依据学时记录、在线培训证书等对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发放技能培训补贴。
  五、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加强疫情期间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宣传,在中国公共招聘网、各省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等网络平台显著位置以及各地、各部门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相关链接,提升社会影响力和政策知晓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在疫情期间投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广告。鼓励各地及时发布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信息,积极回应劳动者的培训诉求,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疫情期间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保障培训参与度和培训效果。各级工会组织应充分发挥组织动员优势,引导更多劳动者积极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做好劳动者培训需求和培训课程供给的对接,切实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现就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请你公司细化落实相关电价政策,主动向用户宣传告知,做好用户申请受理、办理减免等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
  (一)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二)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三)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四)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二、最大限度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
  (一)设立申报“绿色通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并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
  (二)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全面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非现场办理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意见反馈、批文领取、信息披露、发行前备案等业务,可灵活选择线上系统、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向我委政务服务大厅报送材料,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进行补充提供或领取。
  (三)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四)优化发行环节管理。一是近期获准通过但尚未领取企业债券批复文件的,可在发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及其影响后,使用我委政务信息公开的电子批复文件启动发行。二是近期拟启动债券发行工作的发行人,应提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鼓励错峰预约簿记建档时间,并尽可能减少发行现场人员。三是对于已经启动债券发行程序,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发行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申请适当放宽债券发行时限,或者发行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灵活选择择期发行。
 三、切实做好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工作
  (一)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期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度报告的,应按照交易场所有关规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期间,如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发行人应及时按照交易场所规定进行公告。
  (二)稳妥做好本息兑付。疫情期间涉及债券还本付息的,发行人应尽早安排偿债资金,确保顺利完成本息兑付。确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鼓励以视频或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可合理简化召集召开程序。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自觉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扎实做好企业债券对疫情防控的支持与保障工作,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8日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  政  部

                          2020年2月1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2020年2月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 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

经办工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要求,1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等方式,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通知指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

  通知强调,社保经办机构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通知要求,各地要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通知指出,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通知还就做好宣传引导、加强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工作要求,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要抓住当前不少地区的群众仍需要“跑腿办”“现场办”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联防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APP、12333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经办机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正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受疫情影响,叠加假期延长、人员返城等多重因素,大中城市生活必需品需求不断增加,生活必需品保供面临的局面更为复杂,任务更加艰巨。为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工作,现就组织开展商贸企业复工营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复工营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深入了解相关商贸企业防疫、人员、商品储备情况,积极支持具备疫情防控条件的商贸企业(包括:批发市场、超市、便利店、社区菜店等)尽快恢复营业。要采取措施,指导企业做好货源采购、调运、配送、补货工作,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顺利复工营业。要充分利用大型商贸连锁企业网点多、品种丰富的优势,发挥其保障市场供应的骨干作用。要利用中小商贸企业经营灵活、贴近社区居民的优势,发挥分散购买、即时购买的作用,充分满足居民生活必需品需求。

 二、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营业困难

  要及时掌握当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变化,发现集中抢购、脱销断档、价格重大波动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置并上报信息。对于商贸企业复工营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本地生活物资保障组的统一协调下,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协调解决。对于商贸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经营状况、面临困难问题和相关政策建议,要密切跟踪调查,汇总后一并上报商务部。

  三、指导企业切实抓好疫情防控

  当前正处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于保障商贸企业复工营业至关重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商贸企业自身特点,切实做好商贸企业疫  情防控工作。要指导企业做好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营业环境、工作人员、商品的卫生防疫措施,建立健全防疫管理制度,优先保障一线员工配备防护用品,合理布置人流动线,做好人员疏导,避免人群聚集,每日清扫消毒营业场所,切实保障商贸企业持续稳定安全经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对保障市场供应、满足民生需求、稳定社会预期、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工作紧迫感,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迅速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各项工作。相关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我外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面临困难。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疫情应对工作,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商务部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全力做好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二、各商会将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

  三、各商会将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

  四、各商会将加强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及时共享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搭建供需对接的桥梁。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工作的重要性,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全力为企业排忧解难,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外贸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做好稳外贸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要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要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办税缴费服务中来,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拓展网上办税覆盖面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防控疫情工作

  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进一步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对税务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再部署。会议要求,全国税务系统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税务部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深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税费服务工作,依法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税务局党委一定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密切联系部门实际,在抵御疫情的重大考验中践行初心使命、展现税务作为、诠释对党忠诚。

  会议强调,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的一线场所,也是税务部门防控疫情的第一线。深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办税缴费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支持政策,是税务部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最好体现。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同时,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高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覆盖面;对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尽量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方式帮助解决;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主动通过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会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把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疫情防控工作始终,采取最严格措施确保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充分发挥税务系统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引领广大党员不畏艰险、无私奉献,坚定站在疫情防控第一线,坚定战胜疫情的决心信心,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 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金融服务,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近期重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二)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

(三)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四)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特点,积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有效满足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需求。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鼓励地方银行机构建立农产品应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支持保险机构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

二、加强科技应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五)提高线上金融服务效率。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推广线上业务,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视频连线、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应赔尽赔快赔。

(六)加强线下配套服务和宣传引导。对于不习惯使用线上业务客户,要针对性做好金融服务,提供定期存款自动到期续存、错峰办理养老金支取等便民服务。完善自助机具服务功能,放大字体、简化页面、加强引导,减少非必要的柜面业务办理。对客户已熟悉使用的各类自助机具等线下服务方式,银行机构要合理保留,已经撤销的,要有效恢复或提供替代服务方式。

三、增强使命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七)加强社会责任承担。主动承担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责任,倡导绿色、环保、健康投融资理念,更积极有效地将企业和个人保护生态环境、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公德、诚信行为表现等情况纳入信贷审批、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流程。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服务公众、回报社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能力,组织做好向疫情严重地区的捐赠支持。利用海外分支机构资源优势,协助国内有关机构采购紧缺医疗防疫物资,提高跨境支付结算效率。

四、完善制度机制,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八)严格做好金融服务卫生防疫。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全力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全面强化办公区域和营业场所的卫生防疫,切实做好安全防护、设施清洁消毒、防护物品配备、提示公告发布等工作。以做好防疫管理为前提,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做好柜面人员的统筹调配,保障客户服务安全有序开展。强化营业网点疫情防控要求,不得开展聚集性营销活动。

(九)加强员工防疫关心关爱。切实关爱员工健康,关心员工家庭,加强员工疫情感染排查,动态掌握本单位人员防疫隔离情况,有效防范管控疫情风险。对于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员工家庭,要积极通过工会支持、职工互助等方式,及时给予帮扶。对于直系亲属参加一线防疫工作的员工,要视情在工作安排和待遇上给予倾斜支持。

五、改进工作作风,提升金融监管服务质效

(十)强化政治担当。银保监系统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做到疫情防控全国一盘棋。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带头,身体力行,及时了解疫情防控变化,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对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本位主义严重的,以及不敢担当、作风漂浮、推诿扯皮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惩处。

(十一)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在疫情防控期间,除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外,不提不符合实际的要求,不搞标新立异的载体创新,不开不必要的动员会、座谈会、汇报会等,让基层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第一线。上级部门要掌握基层部门实际情况,主动为基层部门服务。

(十二)加强业务学习。充分利用防疫期间专门工作机制,抓好重点工作,做好学习规划。加强业务学习和知识储备,提高专业素养,做到学以致用,增强解决突发复杂问题的专业本领和能力。

 

2020年2月14日

 

 

 

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发行监管部函〔2020〕137号)

各发行人、各保荐人、各证券服务机构: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本着便利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近期发行监管工作作出相关安排,尽可能减轻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要求,对于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表有效期届满后终止审查时限等与发行审核相关的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均暂缓计算。

  二、防控疫情期间,为便利相关主体,发行部开通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光盘等为主要形式报送文件,具体事项请与我部相关经办人员联系(可通过电话01088061216、 01088061199获取经办人员联系方式)。我部也将以传真、邮寄或公告等为主要方式送达发行核准批文、反馈意见、告知函等相关文件。

  三、防控疫情期间,相关主体如有问题需要沟通的,发行部工作人员将高效及时以接听电话、接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为相关主体服务,并及时查阅及时回复相关主体的信息。

  四、发行人在准备相关文件、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对于发行监管具体工作中,有利于疫情防控的意见建议,请及时通过邮箱geyh@csrc.gov.cn或者传真01088061252、01088061644向我们反映。我们将及时认真研究,本着便利相关主体的原则,尽最大努力提供支持与服务。

  五、我们将视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对上述安排进行调整优化完善,并及时公告。

  特此通知。                                          

发行监管部

                  2020年2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0年1月31日

 

 

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近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6号 

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关部门作了深入研究,确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二、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关于湖北地区特殊安排

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四、关于企业新增融资安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要改进绩效考评、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申请人民银行的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积极配合政策性银行的新增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五、落实要求

做好需求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需求,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时回复办理。

明确支持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企业状况,调整完善企业还本付息安排,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有效防范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时予以相应处置。同时,应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推进信息共享联防。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六、有关配套政策

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持银行负债端平稳接续。

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的经营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因素,给予合理评价。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2020年3月1日




 陕西有关文件

 省政府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

(一)落实中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相关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技术改造和产能提升项目给予专项补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其购置的关键、核心设备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国家“专精特新”的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发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纾困基金按市场化方式优先支持疫苗药品研制、防护装备设备、医疗救助服务、医药生产流通等防疫保障类企业。强化超市和农贸市场商品供给,加大社区直供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交通运输管理的各项措施,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等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下同)

二、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二)分类施策有序恢复企业生产。按照八个“严格落实”要求,在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序组织企业复工生产,做好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及时帮助解决原材料、用工等问题。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要通过专家帮扶指导、第三方机构技术支持等方式,做好上门指导服务。对油气、电力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和煤矿、危化品等高危领域企业,落实“一厂一策”要求,加强监管。鼓励企业创新生产运营模式,采取倒班制,降低工作场所人员密度,确保生产经营有序开展。支持大中型批发市场、商超、便利店和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及配送企业等复工,其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货源供应等纳入地方应对疫情保供范围,2020年2月和3月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减少损失,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提供政策咨询和贸易救济。(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

(三)进一步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好国家现行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对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对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运输的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落实防疫应急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西安海关等)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

(五)强化金融支持。全面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精神,用足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各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延长还款期限、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特别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鼓励各大型银行对上述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水平上下浮10%,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继续下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减免担保费用,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继续抓好上市公司培育工作,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存量及新增挂牌公司减免挂牌年费、初始挂牌费。(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

(六)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省级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租金。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审计署西安特派办等)

三、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七)支持企业用人稳岗。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范围给予全额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八)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密切监测分析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情况,鼓励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推行“不见面”网上简化办理服务,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支持创业中心建设,按照县、镇级创业中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稳投资

(九)强化重点项目建设。提前谋划对投资拉动作用明显的项目土地、能耗、资金等要素,实行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台账管理,明确时间节点、推进措施和责任主体。将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相关的道路畅通、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等)

(十)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应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也可由项目单位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各级审批部门要设立审批服务专岗,公布咨询电话,加强在线值守,为项目单位提供快捷优质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十一)发挥好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及时下达省级相关专项资金,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用于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一季度下达30%以上,积极争取并及时拨付中央相关投资资金,加快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对已纳入发行计划的专项债券项目,可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确保项目建设进度不受影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五、聚力聚焦重点任务不放松

(十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组织开展2020年危房改造工作。扎实推进旧宅基地腾退等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巩固提升搬迁户稳定居住质量,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结合“一查一补两落实”工作,全面核实核准各项基础信息,指导市县抓好问题整改,逐项对账销号,全面落实特殊贫困群体综合社会保障政策,全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确保剩余18.34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十三)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扎实推进蓝天、碧水、净土和青山四场保卫战。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转产、医疗机构增加设备。调整机动车常态化限行措施、建筑工地停工、工业源限产限排等规定,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行业生产不受影响。强化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城镇污水处置监管,增强疫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转运能力,做到日产日清。严厉打击贩卖、食用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将疫情期间的医疗废弃物运输车辆纳入应急运输范围,落实好“三不一优先”政策。(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十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落实政府债务负面清单,从严整治举债乱象,有效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确保完成年度隐性债务化解任务。健全地方隐性债务常态化监测机制,实现对所有隐性债务监测全覆盖,严禁搞虚假化债。加强对企业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债券兑付、到期还款、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用好金融市场相关政策,帮助出险企业渡过难关。(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等)

(十五)大力发展“三个经济”。进一步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动机场三期扩建、“米”字型高铁网等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建设。落实西部陆海新通道规划,推动中欧班列“长安号”运贸结合,实现数量和效益双提升。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建设若干数字经济示范区。高标准推进上合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积极筹备办好第五届丝博会,促进各类要素在陕汇集流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委网信办、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

(十六)抓好农业生产。做好春耕备播,加强田间管理,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确保夏粮丰收。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扩大早春蔬菜种植面积,加快恢复生猪生产,抓好肉牛、肉羊、家禽和水产养殖,扩大猪肉替代品生产。组织全省23家大中型批发市场开展产销对接,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全力保障市场供应不断档。(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

(十七)支持服务业稳步回升。制定支持受疫情冲击的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恢复运营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推进线上线下融合,进一步释放网购消费潜力。实施好服务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制定疫情过后旅游业恢复发展预案,促进旅游业稳步回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十八)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责任,重点做好防疫物资仓储物流、运输配送等重点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开展安全警示教育,防止忙中出乱。督促企业按要求发放防疫物资,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做到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措施“双到位”。加强对疫情防控药品、器材生产企业安全技术指导服务,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形势下的企业复产复工执法检查或安全检查,通过信息化、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更加精准有效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领域攻坚行动,全面排查相关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陕西煤矿安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

(十九)全面夯实基层基础。严格落实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督促各单位结合安全生产特点和疫情防控形势,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和检查清单,认真组织开展复产复工前全员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教育培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沉、关口前移”,使安全管理覆盖到生产经营一线。(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等)

(二十)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切实加强值班力量配备,加强疫情和安全形势研判,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24小时安全值班和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信息报送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情况。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防范,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确保出现险情第一时间安全高效处置。(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

七、着力稳定市场预期

(二十一)建立疫情期间经济运行调度分析机制。持续加强各领域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预警,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企业在产品生产、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资金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逐一协调解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等)

(二十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闻宣传,主动发布消息,做好重要防控物资生产调配和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的正面宣传引导,坚决遏制不实传言和恶意炒作,回应群众关切,稳定市场预期。(省政府新闻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6日

 

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缓解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影响,提振发展信心,保持稳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有序推动复工复产。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和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其他企业以县(区)为单位,在有序可控原则下分类施策。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解决中小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对重大事项“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审速批。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二、减轻税费负担。列入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一次性税前扣除,按月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运输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对应收入的增值税;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可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经缴纳的可申请退税或抵缴下年度税款。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三、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免收房租,3—4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减免在孵企业的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减免租金的10%给予补助。属地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

五、加大信贷支持。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确保全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高于上年同期余额,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国有大行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因疫情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降低融资成本。落实通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实现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50个基点的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各大型银行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中小微企业“白名单”制度,名单内企业贷款利率在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水平上再降50个基点。对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中小微企业,落实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省级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的政策,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七、强化担保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担保费用,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省再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担保项目,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八、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按照轻重缓急,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分为优先支持、重点支持和适当支持三类,分步实施。优先支持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项目,2月底前能够完成技改、达产达效,所生产医疗物资统一由省应对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筹分配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50%的补助;重点支持3月底前有望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适当支持3月底以后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加强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疫情期间,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必须主动、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鼓励提前偿还合同账款,确保不形成新的拖欠。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存量欠款清偿力度,确保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还尽还。(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

十、完善企业服务。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应对疫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措施落地。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对全省中小微企业运行进行监测和研判,并做好相关政策解答。全省各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尽快组织本平台各类服务机构复工,平台及各类机构联系人在网上公示。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十一、加强企业维权和法律援助。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投诉窗口,收集汇总企业反映问题,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网站信箱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微企业诉求。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司法部门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短信和手机APP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府应对疫情为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举措,引导中小微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及时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并向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政府)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余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我省遵照执行。

 

 

 

省工信厅文件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工信发〔2020〕23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工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有关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支持省内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

(一)对省药监局提出尽快复工复产的71户医用物资和药品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各市区工信部门要抓紧协调,督促其尽快复工复产,更好满足市场需求。

(二)加快医用物资保障企业产能建设。对各市上报的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实施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技改项目,省工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按轻重缓急、分别给予净化系统改造和设备投资50%、30%、10%的支持。相关市(区)应予配套支持。

(三)省工信厅建立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杀用品等重点医用物品日报制度,统筹做好全省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医用物资调配保障工作。

二、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切实做好复工复产企业应急医疗物资保障工作

(四)根据国家卫健委《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企业复工复产应参照“在人员密集场所工作的人员推荐使用医用外科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口罩”;低风险暴露人员,包括工作场所空旷、通风良好的人员可佩戴非医用口罩。

(五)根据全省口罩生产企业实际产量,在确保疫情防控收储数量基础上,为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省工信厅在生产企业范围内统筹一定数量的口罩、消杀用品等物资,按照就近原则,协调解决重点企业复工复产之急需。(全省口罩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2)

(六)对工信部、外省市工信部门或者省内龙头、骨干企业提出需要相关配套企业同步复工复产的,省工信厅将积极予以协调,相关市区工信部门要做好配合、督导工作。

三、建立疫情防控物资需求协调机制

(七)省工信厅消费品工业处负责协调口罩生产企业。

联系人:陈永胜   

  话:029-63915623

(八)省工信厅原材料工业处负责协调消杀产品生产企业。

联系人:牟卫强   

电话:029-63915594

(九)各市区工信局均要确定一名联络人员,负责辖区内企业需求联系和对接。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25日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有序推进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陕工信发〔2020〕25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工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决策部署,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努力实现今年我省工业经济发展目标任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保障医用防护物资供给。主动跟进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动态,加强跟踪服务,及时解决企业生产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动员一切力量为企业生产做好保障。抓紧协调推进71户医用物资和药品生产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更好满足市场需求。在确保生产质量的同时,尽量简化相关审批流程,主动上门服务,努力为疫情防控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对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红外测温仪等医疗防护用品技改项目按轻重缓急、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净化系统改造和设备投资50%、30%、10%的支持。

二、鼓励民生必需品生产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在确保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加大生产进度,为稳定经济社会大局提供有力支撑。加快化肥、农膜、农机装备整机及零部件等涉农企业,以及食品、日用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电商、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平台,促进产业链供需线上对接,扩大产品销售。深入企业了解和帮助企业解决在用工、流动资金、原材料供应、产成品运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好协调服务,确保企业复工复产应开尽开、应复尽复。

三、积极协调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建立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杀用品等重点医用物品日报制度,统筹做好全省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医用物资调配保障工作。根据全省口罩生产实际产量,在确保疫情防控收储的基础上,按照就近原则为企业复工复产统筹一定数量的口罩、消杀用品等物资,切实解决企业实际问题。建立疫情防控物资需求协调机制,消费品工业处负责协调口罩生产、原材料工业处负责协调消杀产品生产。各设市区工信局确定1名联络人员,负责辖区内企业需求联系和对接,及时为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提供物资保障。

四、积极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现代化工、汽车、航空航天与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医药、新材料六大支柱产业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加快产能释放。对2020年上半年总产值达到或超过去年同期水平的企业,按产值规模、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奖励。鼓励汽车企业多产多销,对重点整车企业现有乘用车产量比上年增加2万辆(含2万辆)和3万辆以上的,增产部分按产品类型每辆车予以不等数额奖补;重卡、中轻卡等现有和新建成投产的整车产量比上年增加1万辆(含1万辆)和1.5万辆以上的,增产部分按产品类别类型每辆车予以不等数额奖补。

五、加大中小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全面落实《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大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免收房租,3—4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围绕培育新增700户规模以上企业目标,按各市净增加户数给予每户企业20万元奖补。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户给予5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六、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开工建设。加快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审批,力争4月底前完成2019年各市(区)上报的2020年工业转型升级项目专家评审,提前2个月将支持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对101个投资5亿元以上、66个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摸排,跟踪投资和建设进度,主动做好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继续对今年新增产能项目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围绕保障关系全省发展大局、投资拉动大、工期要求紧的铁路、机场、高速公路、重大产业化项目,积极督导为其配套的工业企业优先复工复产。

七、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严格执行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一系列政策措施,按照本区域疫情风险等级和“八个严格落实”要求,加强分类指导,帮助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低风险地区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企业开足马力生产。中风险地区尽快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积极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八、全面落实中省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企业复工复产的各项政策措施(主要有工信部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20条、我省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2条、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12条),特别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及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确保每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确保每一户参保缴费的企业都能享受到政策红利,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

九、进一步完善检查督导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复工复产专班作用,建立业务处室挂钩联系设区市制度,加强督导协调和跟踪服务,全力推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规划处联系西安市,原材料工业处联系榆林市,装备工业处联系汉中市,汽车工业处联系宝鸡市,消费品工业处联系安康市,电子信息处联系商洛市,县域工业处联系渭南市,中小企业服务处联系咸阳市,运行监测协调处联系延安市、铜川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市(区)规模以上工业增速、工业投资及技改投资等任务完成情况,强化责任,传导压力;总结推广市县、企业推进复工复产工作经验,介绍外省市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准确反映企业复工复产动态信息,对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研究、早解决。

十、强化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发挥重点企业监测平台作用,加强对工业重点市和重点行业运行情况监测分析。特别是对产值排名前150户的企业和日常重点监测的1000户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一些带有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力争早发现、早预判、早应对。继续开展中小企业开复工情况问卷调查,及时研判、分析和掌握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动态,积极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27日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县域工业集中区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陕工信发〔2020〕26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中小企业局:

为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把企业较为密集的工业集中区和“双创”基地作为推动复工复产的主阵地,充分发挥县域工业集中区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管理和服务作用,夯实工作责任,全力推动入住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摸排调查。各市(区)工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上“八个要求”,在持续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指导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和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机构,对入住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进行摸排调查,一是对入园(基地)企业进行细化分类,建立复产复工企业名录,实行清单制管理。二是摸底复工复产情况,全面掌握集中区和“双创”基地企业复工率、产能恢复率、员工安全到岗率,推动分类分批、错峰推进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三是摸底防疫物资需求情况,主要了解企业对口罩、消杀用品、测温计等复工复产急需防疫物资的需求情况,推动防疫物资供需精准对接。四是调研和了解企业复工复产中存在的问题,按问题解决权限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反映给省市县三级有关主管部门。

二、主动做好协调服务。一是做好政策贯彻落实,加大对疫情期间推动复工复产中省市等各类政策的学习梳理和宣传解读,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惠企政策,确保政策措施落实无缺失、无漏项、无死角。二是落实属地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工业集中区、“双创”基地整体复工和防疫防控工作方案,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工作和防疫防控方案,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经营有序开展。三是组织协调疫情期间入园(基地)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暖供给,积极采取“欠费不停供”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企业复产用工保障,掌握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开展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等活动。四是积极协助企业在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三、按时报送复工信息。各级工信部门要建立工业集中区、“双创”基地复工复产工作机制,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强化督导集中区、“双创”基地复产复工工作的指导,各工业集中区、“双创”基地管理机构要发挥服务和协调的主导作用,切实为企业复工复产做好保障。要建立复工复产情况报送制度,及时反映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市级工信部门每周对集中区和“双创”基地复工复产情况进行汇总(见附件),发现好的经验和做法,汇总整理需要省、市、县三级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于每周一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县域工业处。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27日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开展专项融资服务支持全省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工信发〔2020〕35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工信局;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各管辖分支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要求,省工信厅会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进一步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全力服务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

1.国家及省工信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2.现代化工、汽车、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医药、新材料等六大支柱产业企业复工复产。

3.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二、主要措施

(一)成立专项金融服务工作组

中行陕西分行成立支持我省工业企业复工复产专项金融服务工作组,牵头协调全辖重点复工复产企业各项金融需求,全辖29家管辖机构24小时响应重点复工复产企业金融需求。

(二)专项信贷规模支持

单列300亿专项信贷规模,优化流程、快速审批,全力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三)价格政策支持

在国家、陕西省及中国银行政策指导及权限下,给予企业最优惠融资利率,免收与贷款相关的费用。严禁下属机构对小微企业搭车收费和违规搭售产品,严格执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政策要求,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四)审批绿色通道

对纳入人民银行名单内防疫类企业,不设置行业、征信、涉诉、增信等准入门槛,采用资金封闭运作模式提供及时的信贷支持,授信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放款;对纳入省工信厅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专人对接,特事特办;对复工复产企业临时性授信增额将加大信用贷款比例,对中长期贷款可突破抵押率要求。

(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需求

对于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高首贷率;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在合理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后,给予适当倾斜;对因疫情影响延迟复工的中小微企业,从1月25日到6月30日到期的贷款实行适当展期和续贷,采取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延期至6月30日或调整还款计划,避免企业出现征信不良等情况。

三、对接机制

各市区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枢纽作用,积极向省中行各分支行推荐辖区内复工复产企业,助力企业尽早满足融资条件;各分支行要主动对接各市区工信部门,全面做好金融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资金需求。中行陕西分行与省工信厅建立企业融资服务对接机制,按月将各级工信部门推荐企业的信贷投放情况汇总报省工信厅。

 

省工信厅 融资服务处:齐昌明  029-63916766

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    029-63916766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

                             2020年3月4日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陕工信发〔2020〕41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中小企业局,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陕政办发〔2020〕4号),了解掌握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重要性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省各地及省级有关部门出台了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面临的急迫问题,推动了复工复产工作有序开展。但受多重因素制约,特别是疫情传导的影响,当前中小企业整体复工率不高,用工难、产业链配套难、资金不足等方面问题较为突出,不仅直接影响了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而且影响了全省稳岗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各级工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做好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工作力度,为全省稳增长稳就业发挥新的作用。

二、建立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信息周报制度

按照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例会要求,为做实做细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为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省厅决定建立全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周报制度。各市(区)工信部门要尽快按照省厅要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全面开展辖区内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的摸排调查,摸排数量不得低于《各市(区)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摸排任务分解表》(附件1),要合理确定摸排的中小企业样本,统筹考虑企业性质、区域、行业等实际,兼顾一、二、三产业特点,客观反映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在摸排中要了解疫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目前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资金和用工需求、疫情对企业上半年及全年发展的影响、企业意见建议等情况,及时分类梳理、汇总研究,提出举措。

各市(区)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迅速开展工作,夯实工作责任,于每周六17点前将《各市(区)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我厅,直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为止。《各市(区)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周报制度联系表》(附件3),请于2020年3月12日17点前报我厅。

三、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在信息沟通中的作用

各市(区)工信部门要帮助中小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惠企政策,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及时了解政策落实、复工复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共性和重要问题及时报送我厅。

各级工信部门要督促指导本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本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充分发挥作用,做好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的宣传,按照陕政办发〔2020〕4号文件要求,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建立投诉窗口,收集企业在复工复产、享受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汇总报送我厅,同时报本级主管部门。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投诉窗口设立情况,请于2020年3月13日前报我厅。鼓励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主动开展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调查和研究,对于此次疫情期间开展相关工作情况突出的服务机构,将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给予优先支持。

 

附件:1.各市(区)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摸排任务分解表

        2.各市(区)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统计表

3.各市(区)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周报制度联系表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11日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实施意见(陕工信发〔2020〕51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工信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工信部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工业复产促增长协调推进视频会议要求,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基础上,以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为主攻方向,以龙头企业、重点项目为抓手,全力推动企业复工复产、释放产能,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产业链复工复产调度机制。设立省工信厅产业链复工调度专班,负责梳理龙头企业及其未复工达产的核心配套企业、重大项目及其未复工的物资生产供应商名单,按照“以大带小”的思路,通过抓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复工复产;加强统筹调度,推动相关支持政策向龙头企业、配套企业、重点项目倾斜,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问题,对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解决;加强与地市工作联系,推动落实地市主体责任,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实际问题。专班由厅主要领导或分管经济运行的厅领导不定期召集,运行处、产业政策处、规划处、原材料处、装备处、汽车处、消费品处、电子处、信息化处、县域处、融资处、中小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运行处承担日常工作。各行业主管处室负责本行业内企业复工和各重大项目供应商复工工作。(运行处、产业政策处、规划处、原材料处、装备处、汽车处、消费品处、电子处、信息化处、县域处、融资处、中小处)

二、加强重点地市联系服务。调整优化业务处室挂钩联系市(区)制度,每周沟通联系,每月实地调研,跟踪了解各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帮助解决跨地域、跨部门问题,督促工业大市和一季度负增长的市(区)制定专门措施促进工业增长。具体如下:规划处联系西安市、运行处联系延安市、中小处联系咸阳市、原材料处联系榆林市、装备处联系汉中市、汽车处联系宝鸡市、消费品处联系安康市、电子处联系商洛市、县域处联系渭南市、信息化处联系铜川市、融资处联系杨凌示范区、产业政策处联系韩城市。(规划处、运行处、中小处、原材料处、装备处、汽车处、消费品处、电子处、县域处、信息化处、融资处、产业政策处)

三、聚焦龙头企业打通产业链。在省工信厅重点监测的150户企业基础上,以制造业企业为重点,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度追加,形成全省产业链复工重点服务企业名单。采取“一企一链”的方式,各行业主管处室会同龙头企业逐一提出产业链断点、堵点清单,为龙头企业安排1名干部作为“链长”,开展一对一服务,及时协调有关方面落实产业链上下游有关企业复工工作。市域内的配套企业由各市(区)工信部门协调;跨市、跨省的配套企业由专班负责沟通协调;难以解决的重点难题,由专班汇总报省政府或工信部协调。(运行处、原材料处、装备处、汽车处、消费品处、电子处、各市(区)工信部门)

四、做好重大项目建设服务。将71个10亿元以上重大工业投资项目、78个1亿元以上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分解到各行业和各地市。各行业主管处室为每个项目安排1名“项目助理”,建立台账、掌握进度,协助落实工信厅对项目建设的支持政策,与属地共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所需原料、装备等物资供应问题。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安排进度,4月底前下达项目计划。(规划处、原材料处、装备处、汽车处、消费品处、电子处、各市(区)工信部门)

五、精准解决企业复工复产实际问题。对当前仍未开工的规模以上企业要逐一列出名单,排查原因、分类施策,将开工率恢复到疫情发生前水平。对因配套企业复工问题不能开工的,由行业主管处室、配套企业所属行业主管处室以及有关地市共同研究,帮助龙头企业在全省、全国范围内寻找供应商,保障正常生产需要。对用工不足的企业,由行业主管处室和运行处共同研究,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市解决。对口罩不足的企业,由消费品处协助其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直接对接,保障供应。(运行处、原材料处、装备处、汽车处、消费品处、电子处、各市(区)工信部门)

六、加快优质产能释放。对269个年内新增2000万元以上产值项目做好跟踪服务,加快新竣工项目产能释放,按照产值贡献情况给予奖补。对上半年总产值达到或超过去年同期水平的制造业企业,按产值规模、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制定出台汽车超产超销奖补政策,推动已建成的整车项目释放产能。拓宽产品销售渠道,组织名优特色消费品扩大线上销售,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省内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运行处、汽车处、消费品处)

七、大力推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全省中小企业、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复工复产情况监测。广泛对接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明确疫情期间优惠政策,持续更新产品清单,为企业提供在线办公、疫情监测、生产调度、产销对接等服务。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进度,力争5月底前下达计划。(中小处、县域处、信息化处、规划处)

八、加强融资服务支持保障。落实中央新增专项再贷款政策,组织工业企业、中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落实授信额度。加强与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接,落实共同设立的400亿元“抗疫情、保生产、稳增长”专项信贷资金,对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最优惠利率融资服务。(融资处、运行处)

九、全面落实中省各项惠企政策。建设运营好省级中小企业政策服务平台,设立“双微”公众号,做好政策宣传、投诉受理等工作。汇总和梳理国家、省级、我厅在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各类政策,编制成册,利用各类信息平台向地市、行业协会、企业推送。加强政策效果跟踪,月度开展问卷调查,了解企业政策享受情况和意见建议,及时调整优化政策措施。(中小处、产业政策处)

十、持续推动支柱产业加快发展。针对疫情后六大支柱产业发展出现的新趋势新动向,逐一核对重点企业增长目标、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年度促增长措施。(原材料处、装备处、汽车处、消费品处、电子处、信息化处)

十一、加强运行监测分析预警。强化产值排名前1000户重点企业的监测分析,提高监测数据及时性。建立工业运行定期例会制度,由厅领导召集,运行处具体组织,各行业管理处室参加,邀请有关地市、企业、专家参与,加强会商研究,对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应对。组织开发“陕西省产业链协同复工”小程序,减轻基层报表填报负担,实时掌握产业链上下游复工情况,精准做好要素保障服务。(运行处、原材料处、装备处、汽车处、消费品处、电子处、信息化处、各市(区)工信部门)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19日

 

 

(三)省级有关部门文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通知(陕建发〔2020〕3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财政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城乡管理局、财政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建筑企业平稳复工开工,扶持企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开工复工的纳入劳保统筹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西安市公共卫生中心等疫情防控急难险重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资金补助办法

  对在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支持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资金补助。

  1.补助标准。(1)申请开工复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造价进行补助。具体标准为: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补助50万元,8000万元至1亿元补助40万元,5000万元至8000万元补助30万元,3000万元至5000万元补助20万元,1000万元至3000万元补助1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补助5万元。(2)对承建经省、市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现场施工人员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进行补助。

  2.资金用途。用于企业为职工购买针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所需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以及其他对抗疫情的必要防护支出。

  3.资金来源。所需费用从历年劳保费结余中列支。具体项目由各市(区)统筹机构进行总体把控,原则上不突破上年度劳保费收缴总额的1%。

  三、申报流程

  1.申报资料。(1)申请开工复工补助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各市(区)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机构提供以下资料: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批准的企业开工复工证明、项目开工复工计划(包括开工复工具体项目名称、合同额、所需上岗人数及施工进度计划等)、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劳保费拨付手册》。(2)承建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补助,需提供:省、市应对疫情领导小组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工程验收证明材料、参建企业现场作业人员花名册及上工天数统计等相关资料。

  2.申报时限2020年1月25日(陕西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之日)起至通知停止申报之日。各市(区)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机构按月对申请补助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8日前上报。

  3.申报流程。按照原劳保统筹资金返还程序进行申报。

  四、建设单位扶持政策

  对大型项目、重点项目的劳保费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分批缴纳。对实施劳保费缓缴的项目,缓缴期从项目劳保费应缴最后时限向后顺延,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五、相关要求

  1.各市(区)劳保统筹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本通知

  2.精神及时告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大一网通办力度,企业申报尽量通过网上进行办理。

  3.严格审核企业上报资料,必要时可现场核实,确保上报资料的准确性。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8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分类有序推动建设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20〕4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中村改造事务中心、房产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局、城市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安市水务局、咸阳市水利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各行业协会,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应对疫情领导小组《关于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措施的通知》《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分类有序推进我省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省厅《住建行业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企业稳民生稳发展二十二条措施》要求,省厅制定了《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分类有序推动建设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认真落实,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序推动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工作。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4日

 

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分类有序推动建设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方案

为全力做好全省住建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持续抓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序推动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依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要求,对全省各县区实行分区分类差异化、精准化的防控策略,确保市政设施安全运行,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推进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工作。

二、工作责任

(一)加强督导,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省厅要加强督导市级住建部门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序推动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工作。

市、县级住建部门负责属地建设行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积极协调帮助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物业、市政等企事业单位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开工报备工作,开工后要加强对属地建筑工地和相关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及人员健康防护制度,尤其是督促施工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落实相关责任,制定复工预案,确保复工期间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各项举措落地。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物业、市政等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疫情防控工作要服从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决策。出现发热症状人员,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同时向所在地的社区、辖区防疫部门及住建部门报备,发现疫情要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报告。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城市管理全力保障城市正常运行

1.保障市政公用企业正常运营。各地住建部门要主动帮助企业经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保障市政公用企业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指导城镇燃气供热和设市城市供水企业结合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密切研判分析供应需求,加强需求侧的预判,根据供需变化及时采取灵活机动的应对措施。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完善“一厂一策”工作方案,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做细做实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的各项工作,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监管。

2.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支持大中型批发市场、商超、便利店和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及配送企业复工,2020年2月和3月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的政策要求,主动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好国家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组织城镇燃气企业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3.积极争取资金政策支持。要主动靠前服务,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环卫等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的,积极协调财政、税务等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按时足额拨付相关服务费用。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公用企业特许经营期限到期的,鼓励政府与企业在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予以合理顺延。

(二)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优化线上审批,指导完善商品房销售管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实行网上受理、出件等不见面审批的方式予以办理。可实行企业承诺制,对于现场查验等必须室外勘察流程,先由企业递交现场资料并做出承诺,后期疫情缓解后再实行现场查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后,有序有度恢复商品房正常销售。提倡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在楼盘开盘、销售等环节采用手机应用、互联网、电话等方式为群众提供便捷、安全的线上服务。各地住建部门要发挥房屋交易网签系统的作用,全面实现商品房交易合同备案网上办理。

2.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加快资金流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流动支持力度,各地住建部门要认真梳理房屋预售的有关规定、条件和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容缺审批,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在疫情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规定和保障各方主体利益的前提下,适当调整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审批标准,加快商品房上市,形成有效供给。进一步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加大企业流动资金持有量,缓解资金压力。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却因当地疫情影响的,予以一定期限内的缓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2020年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可按竣工时间顺延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充分发挥公积金作用,各地要深化细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服务措施和操作细则,进一步通过各种线上预约和错峰办理公积金业务,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公积金放款节奏。

3.摸排项目,建立台账,加强对项目的跟踪。要全面摸排梳理辖区内所有立项及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清单,建立开、复工项目台账和预销售楼盘台账,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房地产项目供给情况。对暂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要提前做好前期开工准备工作,待全面复工后,逐步调整加快建设进度节奏,确保形成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

4.抓好商品房合同履约管理。要根据房地产在建项目台账,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妥善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履约问题,对确因疫情影响开工、竣工而延迟交房的,协调企业按照不可抗力的因素,将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在疫情结束后,指导企业与购房人就延期交房事宜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5.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积极帮扶开发企业。要充分发挥各地市房地产市场协调领导小组牵头单位的作用,加强与自然资源、金融、税务、人社等部门联系,研究制定扶持企业的相关政策,可适当调整信贷政策,增加信贷渠道和额度,针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企业,协调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或续贷。协助企业解决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困难,协调有关部门继续加快住宅用地供应,延长疫情期间新供土地开竣工时间要求。鼓励房地产企业疫情期间不裁员,加大招聘力度,稳定劳动力市场,降低疫情对失业率的影响。

6.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要加大疫情防控工作宣传力度,发挥房地产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交流推广疫情防控经验,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和各项防控措施,帮扶企业切实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全面动员辖区内房地产企业,引导企业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服从大局,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

1.分类组织实施。各地住建部门和企业按照《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划定我省县(市、区)疫情风险等级划分低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高风险地区的实际,动态对应做好疫情防控与企业开工复工工作。

对低风险地区,实施“外防输入”策略,各级住建部门要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在做好病情防控的同时,所有项目实现全面开工复工。取消不合理限制,不得对企业复工设置条件,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时间。

对中风险地区,实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在做好病情防控的同时,所有项目全面开工复工。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施工工地和人员加强日常管理,施工人员返岗时,省内除来自高风险地区人员外,对其他员工在进行必要的健康监测后,一律取消隔离要求;省外施工人员按照当地肺炎办要求进行管理;采取分区作业、分散就餐等方式,有效减少人员聚集。

对高风险地区,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严格管控”策略,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当地肺炎办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和人员管控,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和涉及民生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落实“一项目一专人”的要求,为项目开工复工创造一切条件,实现应开尽开。对于一般项目,帮助企业做好开工复工前各项工作,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帮助企业再逐步有序复工复产。

2.优化工程审批。对于新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要加强前期协同,对于经多部门协同或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要进一步压缩每一阶段的审批时限。对于新开工项目,全面推广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应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也可由项目单位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各级审批部门要设立审批服务专岗,公布咨询电话,加强在线值守,为项目单位提供快捷优质服务。对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要切实列为告知承诺制事项进行办理。参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省级房屋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备案办理工作实行承诺制的通知》,对本地区所有房屋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备案工作所有材料实行承诺制。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情况,采取分阶段审查。对于已经开展数字化审查的地区,建设单位通过数字化图审系统办理网上申报(涉密事项除外),实施“不见面、零接触”审查。尚未开展数字化审查的城市,应尽量采取网上传输或快递等方式报审。鼓励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采取远程办公、网络办公、不见面服务等灵活多样的形式,为建设单位做好各项勘察设计技术服务。

3.做好服务保障。各地住建部门坚持“一企一策”分类指导,建立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开工复工台账,对重点建筑业企业实施一对一服务,争取全省建筑企业和建设项目早日开工复工。切实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了解企业在复工复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同当地卫生、公安、应急等部门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在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材料运输、防疫物资紧缺等问题。每个重点建设项目配备一个开工复工专班,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开工复工、审批服务等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疫情防控与开工复工工作“两不误”。对于新开工项目要主动上门服务,需要纸质材料和文书的,审批部门要采取政务专递或快递主动服务。按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积极协调建设各方因疫情影响项目工期、防护费用、人工和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对目前不具备复工、开工条件的项目,帮助企业做好前期工作;按照《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通知》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补助资金统计上报工作,减轻企业负担。对疫情期间开工复工的建筑和市政施工总承包企业,省厅将优先纳入省级扶持优势企业名单,按照省级扶持优势企业政策进行帮扶,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四)全面落实建设行业企业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

1.深入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要求。各地住建部门要帮助企业按照低、中、高风险地区的疫情防控要求和动态管理实际,按照当地防疫总体安排做好项目复工报备工作。加强对复工项目疫情防控的指导和监督,压紧压实复工项目疫情防控责任,帮助企业落实好防疫物质准备,建立完善项目防控体系,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防疫要求,突出抓好从业人员的疫情管控,摸清返岗人员活动轨迹分类管理,严格落实体温检测制度,严防复工项目发生疫情。一旦出现可疑症状员工,立即就地隔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排员工就近就医,并将异常人员健康二维码及时推送所在社区。

2.持续强化复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督促复工项目各责任主体按照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复工前施工现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各类脚手架、起重设备等安全使用情况,以及危大工程、临时用电等安全管理情况,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再复工。要注意加强对复工企业的帮助和技术支持,指导企业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3.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要加强对复工项目的监督指导,要采取信息化等手段强化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要予以停工,并依法依规严肃进行查处。

各地要在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中省重大投资项目要克服一切困难,实现应开尽开,争取2月底全部开复工。国有勘察设计甲级以上企业务必2月底全面复工;国有和省级优势扶持企业总承包壹级以上资质大型施工企业项目,2月底前开工率务必达到70%以上,上述企业在开(复)工期间的相关问题和困难由属地住建部门跟踪协调解决,特殊困难报省厅协调解决。近期,省厅适时将对各地复工复产和新开工项目情况进行检查,各市要积极借鉴省上做法,对各县(区)开展常态化督导,使督导的过程成为帮助各区、县加快复工复产的过程,尽快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省厅原先下发的有关疫情防控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复产复工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20〕4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期间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 4号)和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分区分级防控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陕肺炎办发[2020] 69号)的要求,我厅组织专家编制了《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复产复工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防疫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办公写字楼等物业管理区域复产复工期间新冠肺炎有关物业疫情防控工作,及时了解物业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解决。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当地政府,特别是区县政府、街办(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积极做好人员、车辆进出的管理。特别是对于返岗复工人员进出物业服务区的管理,应及时按照属地政府的要求,不得随意自行提高条件,无故阻止。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为复工复产企事业单位的疫情防控提供服务,促进生产办公正常运行。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参照《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导则(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中自身安全。

附件:《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复产复工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导则(试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7日

附件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复产复工期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导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和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推动企事业单位稳步有序复工复产,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复产复工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导则。

一、总则

(一)本导则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期间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项目可按本导则执行,业主自管项目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二)本导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办公室《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分区分级防控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陕肺炎办发[2020] 69号)等文件定。   

(三)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本导则的各项要求。

二、基本要求

(一)日常服务

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工作的正常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客服、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绿化保洁、秩序维护等日常服务工作。

(二)疫情防控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人员、物资、经费能够满足配合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

(三)员工个人健康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实行健康状况报告;按照分区作业的原则实行24小时轮流倒班和值班制度;分散就餐并减少员工聚集,做好员工的个人防护工作;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应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

(四)信息畅通

物业服务企业应保持疫情防控信息沟通机制有效,与复工复产的企事业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确保有关疫情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疫情防控宣传 

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知识科普宣传,使人员能够充分了解防控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三、特殊要求

(一)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所属地区疫情防控实际情况,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不得随意对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设置条件和障碍,延缓开工时间。

(二)人员聚集场所管控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工作场所、会议室、餐厅、电梯、卫生间、通勤工具等人员聚集区域,应设专人负责定期消毒;应引导人员使用通道、电梯、楼梯、吸烟区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应减少会议次数,控制会议规模、缩短会议时间,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员工集体宿舍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建议复工复产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的工作方式。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应设立隔离观察区域

当出现可疑症状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并及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

四、进出管理

(一)工作区域

1.加强工作区域人员和车辆进出登记管理工作。

2.设专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进出口进行管理,人员进出均应佩戴口罩。

3.应暂时停用触摸式人员身份识别设备,采用其他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

4.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时,应在入口处对人员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人员较多时,可在复工复产的企事业单位楼宇入口处进行体温检测,检测体温超过37.3℃时,应隔离报告并禁止进入工作区域。

5.要尽量减少非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人员进入本区域,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者方可进入。

(二)对出现疫情传播并划为疫区的物业项目

1.可按照要求采取疫区封锁措施,限制人员和车辆的进出。

2.协助有关部门关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浴池、温泉、影院、商业等公共场所。   

3.必要时按当地政府要求通知物业管理区域内企业暂时停工。

(三)推广应用信息化手段,可采用“健康陕西二维码”对人员流动进行查验。

五、公共区域和室内的疫情防控

(一)室外公共区域清洁和消毒

应按要求对室外公共区域进行消毒。进行物业管理区域消毒作业前,应提前告知复工复产的企事业单位,做好人员防护工作。

(二)室内公共区域清洁和消毒

如停车场、设备间、大堂、走廊、卫生间、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的清洁消毒管理和空气流通。应重视门把手、门禁和电梯控制面板、楼梯扶手等常触易传染病毒部位的消毒工作。应适当增加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的消毒次数,做好消毒记录并公示。

(三)电梯消毒

电梯轿厢和电梯门应每日不少于3次使用消毒液或医用酒精喷洒擦拭消毒并记录。电梯轿厢通风系统应处于常开状态,并确保正常使用。发生疫情病例的建筑物,所有电梯轿厢、井道、层站和电梯机房,应全面消毒后再使用。

(四)保障洗手设施正常运行

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五)餐厅疫情期间管理

1.适当延长餐厅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分散用餐。

2.要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

3.员工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并符合间隔间距要求,不与

他人交谈。

(六)规范垃圾收集处理

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清运和垃圾台(房)的清洁消毒工作。

(七)公共活动设施消毒

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等室外休闲活动设施要保持清洁卫生并每日用 75%酒精消毒并记录。

六、空调和通风设备的使用和消毒

(一)疫情期间建议停止使用中央空调,首选开窗自然通风,必须使用空调的场所,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应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建议停用无外窗、无新风、无排风的密闭房间。

(二)疫情期间使用中央空调时应增加空调通风系统中空气处理设备的清洁消毒或更换频次,空气过滤器、表面式冷却器、凝结水盘等易集聚灰层和滋生细菌的部件应及时消毒或更换。

(三)地下车库的通风系统应增加开启频次,确保区域内空气流通。

七、异常情况处置

(一)发现疑似症状人员后的应对处置

1.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和活动区域,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办公室、车间等办公场所以及员工住处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

3.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

(二)发现确诊病例后的单位应对处置

1.已发现病例的单位,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和疫点消毒等工作。

2.疫情播散的单位,要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停使用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使用。

 

编制说明:

1.本导则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省物业管理协会相关人员进行编写。

2.在编写过程中,主要参考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新冠肺炎流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肺炎机制综发[2020] 50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导则(试行)》(陕建发[2020] 33号)、中国物协和中国建研院联合发布《疫情期公共建筑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技术指南(试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布《写字楼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 (试行)》等文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期间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陕建发〔2020〕5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分区分级精准稳妥推动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做到两手抓、两不误,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和住建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疫情防控体系。要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高度警惕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之后出现的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和松劲心态。要按照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将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督促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成立疫情防控组织机构,建立内部疫情防控体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将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岗位和个人,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生活保障、治安保卫等工作。

  二、简化复工复核程序。疫情期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有碍复工复产的审批、备案和核准等程序。对近期拟开复工的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代岗,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开复工。

  三、加大企业帮扶力度。贯彻落实《住建行业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企业稳民生稳发展二十二条措施》等相关要求,用好政府调控之手,精准给予补贴支持,确保政策落地、末端见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全面梳理开复工项目,动态掌握企业开复工计划和进程。对接企业做好服务,对重点工程要派驻包抓人员“一对一”指导,其他工程落实网格化管理,点对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面临的用工难、物流难、原材料难、上下游企业配套难等难题,促进项目早建成、早见效。

  四、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指导施工项目优化施工组织设计,评估疫情影响修改施工进度计划,对施工现场平面重新规划布置,原则上只留一个出入口,生产区、生活区和办公区要围挡严密。控制活动单元人数,分散开展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优化工序衔接,根据劳动力情况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采取错峰施工、流水施工、化整为零、分散作业面等形式,控制施工现场不同作业队伍人员流动。通过科学配置资源、优化施工组织等手段,达到高效、优质、安全的目标。

  五、提升机械作业水平。鼓励企业立足实际加大建设投入,改善生产条件,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推广装配式混凝土、附着式全钢自动升降脚手架、数控钢筋加工机械、钢筋焊接网片、铝合金模板等技术,最大限度减少建筑施工对劳务工人的依赖,从而达到提高劳动效率和工程质量之目标。施工设备、实验器具等应由专人使用,原则上“一人一机”,轮流使用。

  六、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建筑施工项目实行全封闭式管理,设置疫情防控专岗,对进、出工地人员实行实名制考勤、登记和核查,生活区远离工地的工程项目,鼓励专车接送员工。依托“陕西健康二维码”和“健康陕西APP管理版”,落实职工体温检测登记报告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每天定时对施工现场、办公及生活区域、施工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消毒杀菌,对废弃口罩等医疗废物进行单独收集。严禁宿舍“大通铺”现象,控制每间宿舍人数,保持通风、换气。员工食堂应当设置洗手设施和配备消毒用品,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推行分批、分散就餐,控制就餐人数,避免面对面就餐。严禁在工地食堂屠宰家禽家畜和携带野生动物、家禽家畜进入工地。按照疾病控制部门要求,随时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准备。

  七、严格工程质量控制。复工项目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类物资短缺的情况下,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把材料进场验收关和重要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关,不准随意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严肃查处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违法行为。

  八、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工期,严防因疫情推迟复工后的赶工期、抢进度现象,严防超定员、超强度加班带来的安全风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交底工作,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擅自上岗作业,确保企业安全复工。要因地、因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运用视频监控、实名制管理、钉钉、微信等智慧工地信息化手段,科学合理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和工作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在全力抗击疫情的同时,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5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期间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陕建发〔2020〕5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分区分级精准稳妥推动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做到两手抓、两不误,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和住建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疫情防控体系。要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高度警惕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之后出现的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和松劲心态。要按照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将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督促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成立疫情防控组织机构,建立内部疫情防控体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将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岗位和个人,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生活保障、治安保卫等工作。

  二、简化复工复核程序。疫情期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有碍复工复产的审批、备案和核准等程序。对近期拟开复工的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代岗,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开复工。

  三、加大企业帮扶力度。贯彻落实《住建行业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企业稳民生稳发展二十二条措施》等相关要求,用好政府调控之手,精准给予补贴支持,确保政策落地、末端见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全面梳理开复工项目,动态掌握企业开复工计划和进程。对接企业做好服务,对重点工程要派驻包抓人员“一对一”指导,其他工程落实网格化管理,点对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面临的用工难、物流难、原材料难、上下游企业配套难等难题,促进项目早建成、早见效。

  四、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指导施工项目优化施工组织设计,评估疫情影响修改施工进度计划,对施工现场平面重新规划布置,原则上只留一个出入口,生产区、生活区和办公区要围挡严密。控制活动单元人数,分散开展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优化工序衔接,根据劳动力情况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采取错峰施工、流水施工、化整为零、分散作业面等形式,控制施工现场不同作业队伍人员流动。通过科学配置资源、优化施工组织等手段,达到高效、优质、安全的目标。

  五、提升机械作业水平。鼓励企业立足实际加大建设投入,改善生产条件,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推广装配式混凝土、附着式全钢自动升降脚手架、数控钢筋加工机械、钢筋焊接网片、铝合金模板等技术,最大限度减少建筑施工对劳务工人的依赖,从而达到提高劳动效率和工程质量之目标。施工设备、实验器具等应由专人使用,原则上“一人一机”,轮流使用。

  六、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建筑施工项目实行全封闭式管理,设置疫情防控专岗,对进、出工地人员实行实名制考勤、登记和核查,生活区远离工地的工程项目,鼓励专车接送员工。依托“陕西健康二维码”和“健康陕西APP管理版”,落实职工体温检测登记报告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每天定时对施工现场、办公及生活区域、施工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消毒杀菌,对废弃口罩等医疗废物进行单独收集。严禁宿舍“大通铺”现象,控制每间宿舍人数,保持通风、换气。员工食堂应当设置洗手设施和配备消毒用品,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推行分批、分散就餐,控制就餐人数,避免面对面就餐。严禁在工地食堂屠宰家禽家畜和携带野生动物、家禽家畜进入工地。按照疾病控制部门要求,随时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准备。

  七、严格工程质量控制。复工项目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类物资短缺的情况下,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把材料进场验收关和重要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关,不准随意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严肃查处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违法行为。

  八、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工期,严防因疫情推迟复工后的赶工期、抢进度现象,严防超定员、超强度加班带来的安全风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交底工作,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擅自上岗作业,确保企业安全复工。要因地、因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运用视频监控、实名制管理、钉钉、微信等智慧工地信息化手段,科学合理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和工作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在全力抗击疫情的同时,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5日

 

 

关于统筹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工作的通知陕建城函〔2020〕10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建局,韩城市住建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认真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有序开工复工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住建部门要把科学防控疫情、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开工复工落到实处。积极对接本地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做到安排部署到位、防控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特别是要压实主体责任,主动、迅速、扎实地落实好改造项目的开工复工工作任务,积极跟踪项目进展,确保年度建设目标任务有序开展,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作任务。

  二、做好开复工前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完善开工前立项、设计、审批等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住建部门针对本地区2019年享受到中央补助资金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以及纳入到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建立台账制度,完善立项、方案设计、招投标等前期手续,保证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第一时间组织施工。按照我厅印发的《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企业稳民生稳发展二十二条措施》有关要求,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实行工程建设“不见面审批”。对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项目报建交流服务群,对企业进行全程“线上指导”。同时,在符合各项防疫要求的前提下,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相关人员可严格控制人数进入老旧小区改造现场调研踏勘,做好前期工作。

  二是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与卫健、交通运输、工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提前做好满足施工进度所需人员组织、原材料和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要明确具体负责人,督促施工企业排定人、材、物保障清单,及时组织非疫情重点地区人员返回,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工人,充实施工力量.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通过多种渠道重点做好混凝土、砂石、钢筋等施工材料的落实,以及垃圾、土方等车辆的运输保障,为改造项目顺利复工争取有利条件。

  三是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各级住建部门要督促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复工前施工现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进行全面彻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类脚手架、起重设备等安全使用情况,以及危大工程、临时用电、消防等安全管理情况,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要防止因疫情推迟复工后的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现象,严防超定员、超强度加班带来的安全风险,严防高浓度酒精等消毒制剂以及易燃易爆品诱发火灾。

  三、分区分级做好开工复工工作

  各地住建部门和企业单位要按照我省《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动态对应做好疫情防控与企业开工复工的相关准备工作,对于不同风险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准施策。对于低风险和中风险地区,要取消不合理限制,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施工工地和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有序开工复工。对于高风险地区,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当地肺炎办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和人员管控,各地住建部门要帮助企业做好开工复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帮助企业再逐步有序开工复工。

  四、加强防疫管控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各开工复工企业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企业、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工复工方案,明确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

  二是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卫生消毒。每日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定期进行消毒,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和生活垃圾装袋清理。工作场所、员工宿舍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三是项目现场实施全封闭管理。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到作业区、生活区与外界围挡封闭,只开放一个进、出口,认真实施人员实名制和“一人一档”制度,加强人员管理建立进出场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四是设置体温检测点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在施工作业区、生活区设置体温检测点,配备体温检测设备。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确保施工人员按规定要求佩戴口罩。

  五是做好食堂卫生管理。各工地食堂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佩戴合格口罩;设置必要的盥洗设施和配备洗手液。

  六是开展人员安全教育。参建各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教育方案,开工前利用微信、电话等多种形式,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交底,确保不漏一人。

  五、加快补齐老旧小区短板

  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上指出,要加快补齐老旧小区在卫生防疫、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短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住建部门要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着力解决小区防疫功能不完善、公共空间防疫设施不足、防疫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一是鼓励开展室内排水系统改造。各地应抓紧对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室内排水系统进行封闭功能检查。鼓励业主对缺陷部位进行改造,完善户内排水系统和地漏的封闭功能,避免病毒气溶胶通过排水口反溢到室内。

  二是加强老旧小区公共给排水管网改造。对未实现雨污分流或存在排水管网、化粪池破损残缺等问题的老旧小区,应将污水管网、化粪池改造作为小区改造的必选内容,以切断病毒通过污水管道传播扩散的途径。同时,要做好户内、户外接管检查,防止错接、混接和漏接,并加大小区内老旧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力度。

  三是加大老旧小区公共设施改造力度。在不影响消防安全、住宅日照的前提下,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可以增设居家养老工作站、物业管理、卫生服务站和社区配套用房等公共配套服务场所,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加强垃圾回收站点改造提升,满足卫生防疫需要。

四是完善城镇老旧小区应急管理制度。改造后的老旧小区应尽快引入物业或准物业服务,成立业主委员会,强化小区管理。制定和完善消防、排涝、卫生防疫等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程序和要求,健全社区应急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完善应急管理工作联络机制。同时要加强对老旧小区物业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定期开展应急防疫能力培训和演练,提升从业人员的防控能力,确保管理无盲区。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5日

 

 

关于开展疫情隔离场所和开复工项目人员集中居住场所安全风险隐患整治督导调研的通知陕建发〔2020〕6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住建部安排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开复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疫情隔离场所和开复工项目人员集中居住场所安全风险隐患整治督导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调研方式

共成立3个督导调研组(每组3人,见附表),由厅级领导带队,自3月12日起,采取抽查方式,督导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隔离场所、开复工项目人员集中居住场所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二、督导调研重点

(一)工作推进情况。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是否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省厅《关于全面开展疫情隔离场所和已开复工项目复工人员集中居住场所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要求,及时展开相关工作。

(二)现场安全状况。疫情隔离观察场所、已开复工项目复工人员集中居住场所建设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属于老旧危房,涉及改造的建筑是否按标准进行改造,是否存在拆改主体结构等安全隐患。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站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高度,充分认清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快速反应,积极作为,落实落细相关措施,真正做到安全管理“无死角”、隐患排查“零盲区”。

(二)落实接待从简要求,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干扰企业正常施工生产,工作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措施。

(三)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于12日10:00前上报1名联络员,与督导调研组加强沟通联系。

联系人:徐登峰               电 话:18166600099

传 真:029-63915783       QQ邮箱: 982862716

 

附件:开展疫情隔离场所和开复工项目人员集中居住场所安全风险隐患整治督导调研安排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1日

 

 

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0〕6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事务中心,商洛市棚改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棚改办,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以及省厅《住建行业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企业稳民生问发展二十二条措施》,在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基础上,有序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服务意识

各市区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复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以履职的实际成效体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适应形势需要,创新履职方式,把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作为当前履职第一要务,千方百计组织发动全市区各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企业,加快开复工的步伐。

二、强化责任,做好疫情防控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制定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疫情防控和开工、复工方案,重点对项目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疫情防控措施,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卫生防疫部门的各项防疫措施,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加强与属地街道办、社区的信息互通,对外来务工人员等来陕返陕人员进行跟踪监督,做到参与建设的施工人员情况“一口清”,切实保障务工人员健康安全,确保项目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

三、科学安排,有序推动开复工

对涉及保障民生必须的公租房收尾项目和亟需回迁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尽快开复工。暂时不能开工的项目,要实施备工备料和完善相关手续。对列入今年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加快办理各类手续,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暂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要做好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按照省厅相关要求继续坚持开工复工项目日报制度,按照棚改计划及公租房、棚改续建项目台账紧盯项目新开工、复工情况,并按照时间节点及时报送。

四、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推动项目建设

各市(区)要实行清单式管理,对逾期未竣工和回迁入住的项目实施清单式管理,推进棚改安置住房和公租房按期竣工交付。2014年至2018年棚改项目进展,建立问题项目台账,每月上报进展,每季度通报进展,确保群众按期回迁。已经取得贷款的项目,要加快项目进度,加快资金使用。要切实防范化解债务风险,落实好陕西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腾空地块出让,积极筹措资金,加强与金融机构协调,配合做好到期贷款后偿还工作,确保还本付息各环节有序运行,确保棚改政府债务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各级政府的良好信用得到维护。

五、加强督导,强化质量安全

各市(区)要认真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运用现代网络手段与现场管控相结合进行督导,强化五方主体责任,确保复工期间建筑施工安全。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疫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2日

 

 

 

 

 

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稳就业助力复工复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20〕102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中村改造事务中心、房产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局(水务局、水利局)、城市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各行业协会,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议上等一系列讲话精神,按照省政府稳就业有关要作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全省住建系统稳就业助力复工复产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认真落实,全面做好本地建设领域稳就业助力复工复产工作。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3日

 

全省住建系统稳就业助力复工复产工作实施方案

稳就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用工保障,对推进脱贫攻坚、促进经济平稳运行、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全省建设行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助力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工作,特制订全省住建系统稳就业助力复工复产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议上等一系列讲话精神,按照省政府稳就业有关要求,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坚决克服疫情影响,全力做好全省住建行业稳就业工作,完成好今年的目标任务,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

二、工作原则

全省住建行业稳就业助力复工复产用工保障要坚持优先选用本省务工人员。对全省剩余贫困人口中7224名有劳动能力、在住建行业有就业意愿的要帮助其尽快就业;协调帮助其它返乡农民工实现就业的原则;要确保本部门负责的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包抓的贫困人员无返贫现象。

三、工作目标

3月底前,项目开复工率达到90%以上,4月中旬实现全面开复工;使用本省籍务工人员占比达50%以上;有劳动能力、有意愿在住建行业就业贫困人员全部就业;建立健全住建部门为住建行业企事业单位稳就业服务机制。

四、紧盯就业脱贫,夯实工作责任

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把做好今年稳就业助力复工复产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紧密结合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任务,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区住建行业稳就业助力复工复产工作,层层压实工作责任。为此,省住建厅成立全省住建系统稳就业助力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参照执行。

省厅建立厅级领导包抓机制,每位厅领导包抓一个市,要督导各地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保障房小区、物业公司、城市和村镇环卫、小城镇建设、城市运行维护以及城管执法和各类公益性岗位等企事业单位用工需求数量统计。

市、县住建部门负责属地稳就业助力复工复产工作,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用工需求,主动同人社等部门建立推进稳就业供需对接协调机制,为用人企事业单位和复工返岗人员牵线搭桥。对辖区内贫困人员中有劳动能力、有在住建行业就业意愿的,要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其在本地企事业单位就业,确因就业压力大本地企业难以安排的,逐级上报解决。

五、加强政策研究,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住建部门要把稳就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做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工作来抓,认真研究,结合行业特点,统筹考虑已脱贫的贫困户不能返贫的底线要求和企业复产复工用工的实际困难,积极了解务工人员培训和其他部门支持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积极出台推动稳就业助力复工复产的切实可行的支持政策。帮助企业和务工人员利用好中、省、市支持稳就业、企业复工复产和务工人员培训、返岗交通补助等政策。采取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培训方法,协调对返岗务工人员的专项培训等工作,组织企业依托政府提供、自主开发、第三方开设等线上培训平台,采取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等形式线上培训企业职工和重点就业群体,帮助企业落实好各类工种线上培训补贴政策。

鼓励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优先使用全省剩余贫困人口中7224名有就业意愿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当地尽快就业,协调帮助其他返乡农民工实现就业。各地采取“面对面”的方法,尽快要摸清建筑施工企业、保障房小区、物业公司、城市和村镇环卫、城市运行维护以及城管执法和各类公益性岗位等企事业单位用工需求数量和愿意从事建设行业工作的务工人员数量。在陕央企、省属国企和大型骨干企业要带头使用全省剩余贫困人口中7224名有就业意愿的、有劳动能力的未脱贫劳动力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做好稳岗扩岗、提高开复工率,发挥好排头兵和主力军作用。

六、开展督导检查,强化信息报送

各级住建部门要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积极开展稳就业助力复工复产工作督导,重点督促政策落地、服务落地和解决重点群体就业保障等工作。省厅将适时对各地稳就业助力复工复产工作进行督导调研,建立通报制度,对推动稳就业助力复工复产工作不力、推委扯皮的部门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各地好的经验和作法将在全省进行推广。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周五15时前将本地区建设领域企事业单位用工缺口数量(附件1)和全省剩余贫困人口中7224名有就业意愿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情况报省厅(附件2)。省厅负责收集全省住建行业所分管企事业单位用工数量和各地推进稳就业助力复工复产工作中好的经验和作法。

厅网站将开设企业用工需求平台,设置复工复产专项政策文件包,服务企业,方便群众,并做好宣传报道。

附件:1.住建行业企事业单位用工缺口数量表

2.住建行业有就业意愿和有劳动能力的未脱贫人员就业情况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18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4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非居民用气成本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22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局,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陕西燃气集团公司,陕西省天然气股份公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陕西分公司,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阶段性降低我省非居民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

  (一)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

  在我省境内所有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浮1%,即按每立方米1.2078元执行;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特别是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二)阶段性降低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由省天然气公司供气的非居民用气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下浮5%;委托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其它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也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下浮5%。

  (三)及时降低城市配气和销售价格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配气价格监管,降低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同时根据上游门站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下浮情况,及时足额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切实将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落实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密切关注复工复产企业用气情况,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证政策平稳实施。并及时将本地区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相关政策措施及执行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二)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省内天然气管输企业、城市燃气企业要积极与上游供气企业沟通衔接,把上游环节降价部分全部让利于下游用户。

  (三)加强宣传解释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及省内燃气经营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信心。

  三、实施时间

  上述政策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6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开展“抗疫情、促复工、稳增长”专项金融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20〕230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地市分行、直属支行、省行营业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联合建立“抗疫情、促复工、稳增长”专项金融服务对接机制,设立融资总量800亿元的专项信贷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好落实。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 中国银行全面深化战略合作备忘录》,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的支持,切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融资需求,推动企业复工复产,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全力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切实服务好全省追赶超越和“三个经济”发展大局。

  二、重点服务领域及支持措施

  (一)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对于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临时和应急贷款需求,优先受理、简化材料、同步作业,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要求,执行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100BP的优惠贷款利率,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放款。对名单中的中小企业,不设置行业、征信、涉诉、增信等准入门槛,采用资金封闭运作模式提供及时信贷支持。

  (二)企业复工复产

  支持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率先复工复产,统筹提供全口径融资和全方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民营和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免收罚息,实行专项信贷规模支持,适当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对复工企业临时性增额加大信用贷款投放比例,抵押贷款可突破抵押率上限要求。严禁向小微企业收取融资相关的抵押登记费、评估费等费用,严禁搭售财产保险等产品。加快对接“信易贷”平台,广泛推广中银科创贷、中银POS贷、中银税融贷2.0、中银医保贷等系列产品,持续提高信用贷款比例。

  (三)2020年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通过减费让利,确保项目贷款利率不高于投放当期的五年期LPR,切实降低重点项目的融资成本。针对疫情期间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不能及时办理齐全情况,按项目总投资的30%核定项目前期贷款,满足借款人提前采购设备等支出需求,切实推动项目的按期开工。执行行业最低资本金比例,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原资本金比例基础上下调5个百分点。为有收益权及稳定现金流收入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权益贷等专属产品。 

  (四)国家级开发区及重点支持类园区

  重点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补短板及旧城改造项目;对重点支持类园区内工业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比例较其他区域可下调5个百分点;对重点支持类园区以出租为用途的工业地产项目,贷款期限可延长至15年。

  (五)先进制造及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充分发挥中行多元化及投贷联动试点行优势,引入中银投、中银证券、中银资产等平台设立或投资先进制造业等产业基金,用好50亿元(首期2亿)军民融合产业基金,创新推出“民参军”企业预评估授信产品,持续提高知识产权等增信方式及中长期贷款的占比,综合运用项目贷款、银团贷款、供应链融资、非标理财、债转股等表内外产品,不断创新融资服务模式。

  (六)“一带一路”建设

   发挥中行全球化优势,立足境内,向海外分行积极推介陕西“走出去”项目和企业,举办跨境撮合洽谈会,促进陕西企业与海外的合作交流。依托境外机构为海外工程承包企业、海外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跨境撮合、跨境结算、跨境融资等金融服务,综合利用内保外贷、内切外贷、跨境并购以及海外发债等优势金融市场工具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金融护航。

  (七)地方专项债配套融资和企业债券融资  

  对地方专项债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本金配套融资、发债资金监管等在内的专属金融服务,加快基础设施补短板及公益类项目的建设进度。积极购买我省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灵活运用“债贷组合”增信方式,为已发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八)其他重点服务领域

  围绕国家在应急管理体系、公共卫生体系、国家储备体系等领域的改革深化,根据疫情后消费模式、生产模式、交易模式的变迁,积极支持冷链物流、无人配送、在线消费、医疗健康等产业,精准助力脱贫攻坚、5G技术、医教养文体旅、居民保障与消费。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成立专项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省中行成立“抗疫情、促复工、稳增长”专项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全辖重点支持领域和企业的融资事项,下沉服务、主动对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全辖29家管辖机构24小时响应企业融资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确定专人负责对接相关工作。

  (二)建立重点保障客户名单

  将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级重点项目、重点支持类园区以及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纳入重点保障客户名单。分层对接、分层推进、分层解决,落实有关优惠措施,灵活设置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提高信用贷款比例。

  (三)建立审批绿色通道

  开通重点保障客户“发起-审批-发放”绿色通道,提供全流程“即时响应机制”。发起环节简化资料收集,实现差异化报批;审批环节可充分利用视频、电话等灵活沟通方式,确保“最短时间对接,最短时间审批,最短时间放款”。因疫情影响无法取得的非实质性要件资料,可在疫情结束后及时补充完善并归档,确保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四)完善对接机制

  各市区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确定1位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相关工作。要充分发挥枢纽作用,与所在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建立对接机制,积极推荐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园区,帮助企业尽早满足融资条件,解决实际融资需求。省中行各管辖机构要成立“抗疫情、促复工、稳增长”专项金融服务工作小组,明确1位分管副行长牵头负责,并主动对接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及重点保障客户,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确保金融服务顺畅。

  (五)强化监督考核

  将专项金融服务工作推进情况纳入省中行对各管辖机构的条线考核,对工作推进成效明显的市区发展改革委和省中行各管辖机构由双方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和省中行各管辖机构需每季度将重点保障客户的融资统计数据以及相关工作的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中行。认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大力宣传成功经验,及时复制推广典型案例。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    郭 元 63913209 13709222089

  中国银行陕西分行联系人:  胡 彬 89592783 13379024435

 

  附件:1.各市区发展改革委联系方式

     2.中国银行陕西分行联系方式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银行陕西分行                                          2020年3月6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建立应对疫情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融资保障对接机制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20〕240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辖属二级分行,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有效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强化金融支持,加快重点项目建设,陕西省发展改革委与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决定建立应对疫情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融资保障对接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省发展改革委支持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实施“春润行动”(附件1),设立不低于300亿元的表内外信贷,支持我省重点项目、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复工、开工建设,竣工重点项目复工复产释放产能,推动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机制

  (一)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各明确1名领导同志牵头,并确定专责联络员负责本区域内重点项目与银行对接工作(附件2)。

  (二)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应建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附件3),组建专门团队,下沉服务、主动对接,切实解决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复工、开工和建设,以及已竣工重点项目复工复产融资需求。

  (三)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分支机构应建立项目融资对接工作台账,并定期抄送发展改革部门;各级发改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沟通衔接通畅到位。

  (四)省发展改革委与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对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融资、对接机制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及个人给予表扬。

 

  附件:1. 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春润行动”方案

     1-1.重点项目融资需求专项申报表

     2. 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重点项目融资联系人

     3. 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重点项目融资联系人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2020年3月6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中央新增专项再贷款政策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陕发改财金〔2020〕245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工信、商务、农业农村部门:

  日前,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银发〔2020〕53号),明确在前期发放专项再贷款3000亿元的基础上,再次增加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5000亿元,用于加大对有序复工复产、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畜牧养殖、外贸行业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其中:支农再贷款专用额度1000亿元、支小再贷款专项额度3000亿元、再贴现专用额度1000亿元。再贷款政策的有效期截止今年6月30日,期限为1年,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着力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切实用好用足新增专项再贷款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抢抓政策机遇。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金融支持对于推动复工复产和稳就业、稳增长的重要意义,加快抢抓机遇,强化协调配合,大力推动再贷款资金的使用,努力让低成本的信贷资金真正惠及各行业、各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加强对接,建立工作机制。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与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衔接沟通,建立对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畅通专项再贷款申请渠道。

  三、狠抓落实,推动政策落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政策宣讲解读活动,让更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了解专项再贷款优惠政策。要搭建桥梁纽带,通过线下、线上等多种形式,组织本行业、本领域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有关金融机构分批次进行对接,协调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推动落实授信。

  各市区有关部门要将专项再贷款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有关推进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等定期报送对口省级部门。

 

  省级各部门联系人:

  省发展改革委   崔 荣 029-63913208 

  省工信厅     齐昌明 029-63916766   

  省商务厅     刘庆贤 029-63913852

  省农业农村厅   张泽泽 029-87317113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9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建立应对疫情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融资保障对接机制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20〕246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各二级分行,西安各城区分行,省分行营业部,西安市郊区支行管理部(长安区支行),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有效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强化金融支持,加快重点项目建设,陕西省发展改革委与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决定建立应对疫情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融资保障对接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省发展改革委支持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开展“369”金融服务行动方案,设立1000亿元的应对疫情促复工专项信贷资金(附件1),全力支持我省重点项目、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复工、开工建设,竣工重点项目复工复产释放产能,推动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机制

  (一)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各明确1名领导同志牵头,并确定专责联络员负责本区域内重点项目与银行对接工作(附件2)。

  (二)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应建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人见附件3),组建专门团队,下沉服务、主动对接,切实解决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复工、开工和建设,以及已竣工重点项目复工复产融资需求。

  (三)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分支机构应建立项目融资对接工作台账,并定期抄送发展改革部门;各级发改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沟通衔接通畅到位。

  (四)省发展改革委与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对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融资、对接机制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及个人给予表扬。

 

  附件:1.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稳健发展“369”金融服务行动方案

     2.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重点项目融资联系人

     3.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重点项目融资联系人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                              2020年3月9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创业孵化机构防疫复工监测及2019年度年报统计工作的通知(陕科函〔2020〕3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创业孵化机构科学防疫推进创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持创新创业活力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66号)精神,现就做好防疫复工监测及年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孵化机构复工复产情况填报

各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创业孵化机构的联系,对所在地创业孵化机构复工复产情况进行摸底,深入了解困难和需求,跟进做好省科技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化服务6个方面10项举措落实。请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使用已有的火炬统计调查系统账号,分别于3月17日、24日和31日登陆科技部火炬中心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chinatorch.gov.cn/fhq),填报本年度截至当日的累计复工复产相关情况。系统当天开通,当天完成填报。

为便于填报,各孵化机构可提前准备以下信息:

1.科技企业孵化器:单位名称、数据日期、负责人、填表人、手机号码、科技企业孵化器复工情况、在孵企业数量、在孵企业累计复工数量、在孵企业从业人员数、在孵企业累计复工总人数、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减免房租金额、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补贴金额等,共12项内容。

2.众创空间:单位名称、数据日期、负责人、填表人、手机号码、众创空间复工情况、服务的初创企业数量、初创企业累计复工数量、服务的创业团队数量、创业团队累计复工数量、初创企业从业人员数、初创企业累计复工人数、创业团队从业人员数、创业团队累计复工人数、众创空间为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减免房租金额、众创空间获得补贴金额等,共16项内容。

二、2019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年报

2019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数据填报工作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15日。请未填报的单位务必于2020年3月15日前登录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网址同上)完成填报,已填报机构可同期进行数据修改完善,以便后续有效享受国家级资质认定考核、评价补贴等政策。

各地创业孵化机构复工复产情况、科技防疫与双创活力统筹兼顾经验做法及典型事例,请各科技主管部门3月20日前报省科技厅。

联系人:苗宏雄

电话传真:029-87292778

电子邮箱:miaohx@sninfo.gov.cn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3月9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开展专项金融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陕科办发〔2020〕2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管辖各分支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助力科技企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意见》(陕政发〔2020〕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 中国银行全面深化战略合作备忘录》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战略合作协议》,省科技厅联合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力度,支持全省科技企业复工复产。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陕西省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重点是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创板培育后备库企业和“陕西百项科技成果转化行动计划”调查入库企业。

二、专项信贷规模

省科技厅联合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对省内科技型企业总体规划5年共200亿元的科技型企业专项信贷规模。其中,2020年,规划20亿元专项信贷规模,用于支持疫情期间受影响科创企业,建立重点保障客户名单,给予优惠政策,全力推动保障我省科创企业复工复产。

三、专项服务支持措施

(一)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建立长效机制。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牵头负责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具体业务工作协调对接事宜。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成立支持我省科技企业复工复产专项服务工作组,全辖29家管辖机构随时响应重点复工复产科技企业金融需求。疫情结束后,该机制长期保留。

(二)全产品做好科创企业金融服务保障。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充分做好全产品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存款理财、中银票E贴、中银税融贷、中银科创贷、单一窗口税费融资、在线供应链融资、贸易融资等线上线下金融产品,全力做好省内重点支持科创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三)专属产品服务。在全产品金融服务基础上,为科创企业定制专属“中银科创贷”产品。为省内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科创板培育企业等优质高科技企业提供1至3年期1000万元以内的免担保信用贷款及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增信贷款。

(四)减费降率,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加大利率优惠,原则上新发放贷款利率要实现逐笔降低,尽最大可能对企业优惠让利。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和小微企业收费减免的相关要求。对中国人民银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内企业,贷款利率可低至LPR-105BP;对省科技厅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共同确定的科技企业重点名单内客户,贷款利率不高于LPR报价50BP;其他科技企业贷款利率按照市场规律根据LPR进行报价。

(五)做好疫情保障企业服务。为全国性和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内科创企业,做好融资对接,在客户准入、审批授权、发放审核、贷款利率等发那个面进行差异化安排,从快发放贷款。

(六)为受疫情影响暂困企业纾困。对符合条件、因疫情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存量科创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在原贷款或者还本到期日基础上,最长可延期到6月30日,做好企业纾困工作。

(七)线上平台服务科技企业。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通过手机银行、企业网银、微信公众号中银小微贷在线申请平台等电子渠道,全力线上金融服务。科技科创企业可通过关注中国银行陕西分行微信公众号→输入关键字“小微贷”→登陆中银小微贷平台,自助选择“中银科创贷”、“中银税融贷”等适用贷款产品,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即时响应派单,24小时内专人对接,为科创企业提供线上便捷服务;也可扫描中银小微贷线上申请平台专属维码。

 

 (八)简化授信流程,建立“绿色服务通道”。开通“绿色服务通道”,简化发起环节上报资料,实行利率优惠,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发放。落实“上报+尽职调查+审批”的快速审批机制。对名单内疫情防控企业,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从快发放贷款,全力支持相关企业资金需求。

四、工作要求

(一)省科技厅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联合开展工作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做好业务沟通、信息共享联动工作。

(二)各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枢纽作用,与所在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建立对接机制,积极推荐辖区内复工复产科创企业。3月31日前,各地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将辖内重点支持科技企业资金需求表分别报辖区内中国银行服务机构、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和省科技厅,帮助企业尽早解决实际融资需求。之后,此项工作转入常态化运行,各相关部门根据企业需求适时报送。

(三)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各管辖机构主动对接所在地科技部门及重点保障企业,快速响应,全力保障。各机构每季度末向省分行反馈工作进展。

(四)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根据企业实际业务发展资金需求,依法合规按照市场规律和内部风险控制流程向省内科技科创企业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省分行原则上于每季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抄报中行系统支持科技企业金融服务进展总体情况。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李楠,89593496

邮箱:zhongxkh_sn@mail.notes.bank-of-china.com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董欣、杨宝林,81294835、81129212

邮箱:kjtcgc@sninfo.gov.cn

附件:重点科技企业资金需求调查表.docx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

                                         2020年3月20日

 

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 关于发挥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 支持科技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通知

各子基金管理机构:

为了发挥科技金融支撑作用,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科技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各子基金做好疫情防控,加大服务力度,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持续发展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各子基金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自觉服从大局、服务大局、配合属地管理,动员在投企业积极参与抗疫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资金和物资支持。同时结合疫情影响,应调整子基金管理策略,超前谋划布局,统筹规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全面摸底复工复产信息,着力化解疫情影响。各子基金管理机构要全面摸排已投企业复工复产、受疫情影响情况,深入分析研究,协助已投企业制定切实有效的疫情应对措施、产品技术调整措施、市场拓展措施,协助企业积极利用好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始申报下年度有关研发计划等,协调利用多种资源为企业提供全面服务;对已投企业在研发、生产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议。

三、充分利用新出台政策举措,全方位加大支持力度。现阶段省科技厅针对疫情防控推出了一系列的支持措施,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积极研究政策,宣讲政策,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优先股投资、贷款贴息等措施支持科技企业。“陕西百项科技成果转化行动”重点支持子基金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应把握机遇,组织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项目纳入百项科技成果库,及时享受科技支持政策。推荐优秀项目参与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以及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扩大基金和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争取各类资源向企业聚集,提升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不断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助推企业科创板上市。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实时掌握被投企业情况,对有上市基础的企业应持续跟踪,及时推荐进入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培育库,享受省级各部门推出的拟上市企业支持政策。坚持分级、分类、分步推进的措施,力争有条件的企业尽快推荐纳入重点辅导,协调法律、财务、证券等各方面力量、政府各相关部门支持企业上市,培育更多的科创板上市企业。

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将持续“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运行相结合”的原则,与各子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携手,继续坚定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不断优化投向结构,努力培育壮大新产业、新经济,实现我省产业发展和资本运作的高质量发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董欣,81294835

陕西科技控股集团投资部:刘小燕,81104045

 

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陕西省关于对返城复工务工人员提供便利化服务保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市执法局、卫生健康委,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低风险区要以省为单位,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要求,现就对返城复工务工人员提供便利化服务保障通知如下:

一、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企业开工。清除省内各市区县之间的人流、物流障碍,打通“堵点”,补上“断点”,切实保障企业用工、原材料等需求,提高复工复产效率。

二、继续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一站式”服务保障,全面推进农民工成规模、成批次安全有序返岗复工,确保3月底前实现应返尽返。

三、对来自低风险地区返城复工务工人员,不实施上岗前隔离。湖北省等重点地区拟返陕人员,持健康证明或健康码为绿码的,可以返岗,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保障。

四、妥善解决务工人员“吃、住、行”问题,对流动务工人员租房、住宿等恢复正常管理,对建筑施工工地内现场施工人员管理恢复正常管理,不再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

五、在疫情期间,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坚持柔性执法,在不影响行人的情况下,允许在居民居住集中区开辟临时摊点摊区,允许流动商贩在一定时间和区域经营。

六、严格落实《陕西省建筑企业疫情防控指南》防控措施,加强对务工人员返岗复工和防护工作指导,切实提高保障应急处置能力。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3日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积极扩大进口应对疫情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陕商发〔2020〕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各外贸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指导外贸企业做好疫情应对工作,鼓励支持外贸企业利用现有渠道和资源,扩大重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进口,增加国内供应,帮助外贸企业克服疫情对生产经营带来的困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请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积极引导支持外贸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扩大重点医用防护物资及相关生产资料进口。加强与本地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外贸企业以及联防联控指挥部门的联系,了解疫情防控重点医用防护用品及相关生产资料需求,鼓励支持外贸企业利用境外经贸关系和客户资源,积极协助省、市政府采购我省急需的重点医用防护用品和生产资料。

 二、增加国内肉类等农产品市场供应。疫情防控期间,结合各地生活必需品市场日情况监测需求,重点支持相关企业进口肉类等紧缺生活必需品,动态跟踪并及时报送进口猪肉等农产品及供港、澳活畜情况。

 三、支持生产型外贸企业改造升级。鼓励支持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型外贸企业加大开工力度,积极做好扩大产能、技改研发工作,在享受国家减税、贴息的同时,利用外经贸发展资金给予更大力度支持。

 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减少损失。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物流成本上升较大的重点外贸企业,给予一定物流政策支持;协助外贸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与境外客户的沟通和联系,保持好原有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确保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后迅速开展外贸业务;帮助企业解决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履约交货和不能如期参展等困难和问题,做好应对和妥善处理工作。

 五、进一步做好跟踪服务。充分发挥重点外贸企业联系机制作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与沟通,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等灵活方式,及时向企业宣传中省最新外贸政策,鼓励企业坚定信心,积极应对疫情,开展好生产经营活动。

 

陕西省商务厅

2020年2月6日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商务运行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商务招商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全力抓改革、促消费、稳外贸、稳外资、优环境,促进商务运行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切实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1.加强市场监测预警。严格落实生活必需品监测日报制度,准确掌握粮、油、肉、禽、蛋、菜、奶、盐、糖、水果、水产等11类重点商品供求变化和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加强舆论引导,组织媒体深入市场和保供一线,及时反映生活必需品供应情况,稳定市场预期。

2.精心组织产销对接。组织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全力开展产销对接,积极协调货源组织调运。支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便利店及菜市场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支持电商物流快递企业与餐饮企业、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和日用品供应企业合作,推广无接触配送。

3.完善应急储备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储备制度和中省部署要求,2019/2020年度冬春蔬菜承储期延长1个月,省级冻猪肉储备增加到6000吨。调整完善应急投放工作方案,适时组织投放,及时补充库存。

 4.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制定针对性奖补措施,支持省级重点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稳定供应,支持重点大中型连锁超市和便利店及菜市场复工经营,支持重点餐饮酒店企业有序复工营业,支持重点电商物流快递企业正常运营。

(二)精心组织重点医用防护物资进口

5.广泛调动涉外资源。在前期组织企业加大进口防护物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重点外经贸企业、外资企业、驻境外商务代表处、境外驻陕商务机构和境外友好省州、友好城市的资源优势,全面扩大防疫紧缺物资的进口。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进口企业和机构在外经贸政策项目中进行重点支持。

6.全力做好协调保障。加强与外事、海关、邮政、中信保、机场、铁路等相关单位的有效协作,全力以赴做好货源组织和进境航班运力协调工作,确保进口货源及时运回。

(三)有序组织内外贸和外资企业复工复产

 7.有序组织企业恢复营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在地方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管控措施,稳妥有序促进大中型批发市场、商超、便利店和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及配送企业等开门营业,支持各类进出口企业、外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就业。

 8.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困难。认真评估疫情对内外贸和外资企业的影响,分类施策进行帮扶。对生产中遇到的防疫物资短缺、招工用工难、物流运输不畅、供应链不配套、资金紧张等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解决,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暂时还不具备复工条件的,指导企业积极做好复工复产前期准备工作。

9.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及时宣传和协调落实中省近期出台的各类援企稳岗政策,指导外资、外经贸和内贸流通企业用好用足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社保、就业及政府采购等各类帮扶解困政策,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影响。

10.指导企业妥善化解合同纠纷。健全贸易摩擦和预警机制,强化贸易救济法律咨询服务,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指导企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不可抗力证明,降低风险损失。

二、促进商务运行平稳健康发展

(一)扎实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

 11.加强工作统筹谋划。聚焦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外向型产业聚集、建设营商环境三个重点,筹备组织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会,精心安排2020年重点工作。

 12.组织策划自贸试验区招商活动。筹备第三届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论坛,策划境外重点招商活动,启动自贸试验区协同创新区评审。

 13.持续推进差异化改革。以全面宣传自贸试验区建设三周年建设成果为契机,认真做好《自贸试验区条例》(草案)起草和送审工作,总结形成新一批改革创新经验,在全省做好复制推广工作。

(二)全力以赴促消费

 14.统筹谋划消费促进活动和支持政策。积极谋划好疫情过后的消费促进工作。全面落实《陕西省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若干措施》,加快出台支持夜间经济和促进健康、绿色消费的政策措施。统筹搭建消费促进平台,支持开展消费促进月、奥特莱斯之春等重点活动。研究制定大宗商品消费促进意见,积极稳定汽车、成品油、餐饮等重点商品消费,促进大中型商业综合体、连锁超市消费。完善社区生活服务体系,促进家政服务和家庭健康消费,提升餐饮服务消费,扩大智能家电消费,加快释放服务消费和新兴消费潜力。积极支持西安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步行街改造提升,发展品牌连锁便利店,推进菜市场建设改造,不断优化消费环境,提升消费能力。

15.加快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深化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完善农商互联互通,支持电商物流快递企业运营,推进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补齐短板弱项促进乡村消费。支持传统零售企业创新转型,发展网上培训、线上预订、集中配送和上门服务等新模式。支持品牌连锁餐饮企业采取集中配送或外摆形式销售外卖食品。

(三)精准施策稳外贸

16.支持企业巩固国际市场。认真分析评估疫情对外贸进出口产生的影响,尽快制定出台支持企业应对疫情保订单、保市场、保份额的具体措施。

17.提前下拨外经贸专项资金。修订完善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为外经贸企业纾困减负。将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贴息、加工贸易承接转移、境外投资合作等部分资金提前下拨,加快支付,确保企业早受益。

18.加快建设“三个中心”。制定进口商品展示交易分拨中心、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合作中心和加工贸易转移承接中心建设方案,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优化外贸企业融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全力支持中欧班列“长安号”快速发展。

19.多措并举开拓国际市场。加快构建完善西安跨境电商综试区“两平台六体系”,指导企业用足用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零售出口“无票免税”等政策,统筹整合省级“海外仓”“陕西商品展示中心”和国际营销体系资源,延长贸易供应链。引导企业及时调整贸易促进活动,积极参加网上广交会、华交会等,巩固扩大国际市场客户和销售渠道。对于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参展并已发生展位费用的外贸企业给予补贴。

20.指导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标准做好人员审核和派遣工作,指导在外人员认真落实防控要求。密切跟踪境外投资和工程承包订单意向,协调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加快推进上海合作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建设,争取援外培训班数量,指导杨凌做好援外培训筹备工作。

(四)持续用力稳外资

21.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密切跟踪推进在谈大项目。积极推动重点签约项目落地,加强对三星二期、美国空气化工、日本高化学等重大项目的协调服务。督促各市落实属地责任,抓紧落实好去年签订的一系列投资框架协议,力争有更多的项目落地实施。

22.及早筹划重大投资促进活动。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抓紧筹备已安排的境内外招商活动。认真做好招商活动前期策划,细化实化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精心谋划第五届丝博会、赴日本能源化工专题招商等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

23.创新方式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收集梳理国内外重点企业、目标企业和商协会投资意向和投资信息,推动各地出台更大力度的招商政策。发挥互联网平台优势,整合各类资源强化网上招商,持续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强与境内外重点企业和中介组织合作,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

24. 更好发挥境外商务代表处作用。尽快确定一批今年重点招商项目,与驻外商务代表处深入对接,提出精准招商引资及项目合作意向。指导驻外商务代表处发挥优势,积极主动开展境外招商工作。

(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5.加快推动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全面总结2019年工作成效,围绕压缩整体通关时间、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推进通关监管证件电子化、提升口岸物流综合服务效能等重点,研究提出今年各项工作并尽快组织实施。

26.实施在线快速审批。加快推进全系统“一网通办”,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持续推动“证照分离改革”,设立审批服务专岗,公布咨询电话,加强在线值守,为项目单位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27.推进综合保税区建设。建立健全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加快推进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和西安出口加工区B区整合升级、西安出口加工区A区整合设立西安经开综合保税区。推进西安航空综合保税区、宝鸡综合保税区、西咸空港综合保税区建设,积极推进杨凌综合保税区申报工作。

28.提升口岸建设质量。加快完善高效、便捷、完备的口岸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谋划榆林、延安和汉中航空口岸临时开放方案。加速推进“数字长安号”建设,高效能建设铁路口岸。持续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应用,增加地方特色服务项目上线运行,高水平建设电子口岸。

(六)坚决打赢打好三大攻坚战。

29.着力开展商务领域精准扶贫。围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苏陕扶贫协作共建“区中园”、消费扶贫、联县驻村帮扶四个重点,及早动手,夯实责任,狠抓落实,扎实推进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

30.切实完成治污降霾任务。围绕加油站点专项治理,深入开展汾渭平原“黑加油站点”联合治理专项行动。紧盯二手车交易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强化监管措施。巩固油气回收治理成果,开展常态化治理行动。

31.有效防范应对各类风险。及时研判和积极应对中美经贸摩擦的后续发展,持续抓好企业“走出去”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确保全系统安全稳定。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32.加强厅党组统一领导。厅党组成员要按照中省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冲在前,作表率,精心组织和指导分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推动相关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33.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各处室、厅属单位和各级商务招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厅党组和属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靠前指挥,勇于担当,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商务发展,细化举措,夯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4.严肃工作纪律。按照疫情防控总体要求,自觉服从统一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创新工作方式,主动为基层减负,坚决克服一切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陕西省商务厅

                                2020年2月18日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商务平稳健康发展的支持措施》的通知(陕商发〔2020〕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和商务运行实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商务平稳健康发展的支持措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5日

附件: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商务平稳健康发展的支持措施

 

 

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携手同心助战疫 关爱保障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陕民办函〔2020〕7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社会工作者迅速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成为抗疫工作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化解抗疫“逆行者”的后顾之忧,民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携手同心助战疫关爱保障行动”的通知》(民办函〔2020〕25号)。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地迅速响应,及时将此次行动的重要意义和保障内容传达到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运用各类媒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事迹,积极引导符合条件人员领取专属保险,指导帮助关爱保障对象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及时将申报材料报省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附件:关于开展“携手同心助战疫关爱保障行动”的通知.pdf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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