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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发改委 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2    新闻来源:陕西供应链协作信息服务平台   浏览次数: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发改部门,各相关企业、高校、科研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工程研究中心质效提升,我委制定了《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3日

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工程研究中心质效提升,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陕发改高技〔2022〕1862号),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已认定的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都应参加评价,并按照评价办法要求编制评价材料。

第三条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的主要依据为《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可根据国家、省、市工作重点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评价材料包括:《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和《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数据填报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将以此作为评价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市发改委统筹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整体工作,负责组织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评价活动,根据评价实际情况,综合采用专家评审会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发改委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发布开展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的通知,明确评价的范围、内容、上报资料和时限等。

(二)填报资料。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发改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区域内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真编制评价材料,对评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将评价材料及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改委。

(三)资料复审。市发改委组织对报送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核查,采集相关数据,进行梳理分析,形成评审依据。

(四)组织评审。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具体评审方案,主要依据《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通过计算、分析得出评价分数,形成评审意见。

(五)实地考察。根据评审意见,市发改委择优进行实地考察,通过现场问询、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形成考察意见。实地考察存在问题的取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六)评价公示。市发改委根据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综合研判,确定评价结果,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七)公布结果。公示结束后,由市发改委印发文件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得分85分(含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直接评价为不合格:

1.无不可抗拒因素,不参加评价工作的

2.在评价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3.有严重违规、违法、失信、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行为的。

第八条对评价为优秀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按照市级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对评价为不合格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取消其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第九条本评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2.《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3.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数据填报表






附件1

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

图片

二、指标说明

1.体制与机制——指工程研究中心现行治理结构、运行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和合作交流机制;主要根据工程研究中心提供的工作总结和行业评价判定。

2.规划与目标——指工程研究中心制定的近、中、远期规划,根据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判定其规划制定的是否完备和具体;研究方向指工程研究中心制定的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根据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判定其研究方向是否正确和可行。






附件2

《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一、工程研究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完成情况

(一)工程研究中心发展规划、研发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二)工程研究中心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情况

(一)工程研究中心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

(二)工程研究中心人员和技术队伍建设情况

(三)工程研究中心运行管理机制、创新机制改革探索情况

(四)工程研究中心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

三、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作开展情况

(一)服务国家战略需求、行业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

(二)突破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制约情况,承担研发、试验及成果工程化的任务和完成情况

(三)获得的国家、省部级技术创新奖项以及重要社会科技奖项情况(对应评价指标体系加分内容)

(四)研究成果、专利申请、知识产权运用以及成果转化情况

(五)开展离岸孵化、飞地转化等情况

(六)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情况

(七)融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相关情况、工作措施、成效以及典型案例

四、工程研究中心的经营和效益

(一)工程研究中心资金投入和支出情况

(二)工程研究中心总收入、技术收入、产品收入以及其它收入情况和利税情况

五、工程研究中心主要贡献的典型案例

选择2-3项代表性成果进行论述,可以融入人才、标准、专利、经济效益、技术辐射模式和过程等要素,取得的成果转化经济效益、对行业发展和竞争能力提升作用等内容(可附图表和数据资料)

六、思路及建议

(一)发展中存在主要问题及未来3年发展思路

(二)对加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建议






附件3

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数据填报表图片

一、基本信息填写说明

1.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对于以法人实体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对于以非法人实体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需加盖依托单位公章。

2.评价期。原则上评价期是按工程研究中心2年运行期计算,具体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由西安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确定。

3.行业领域。“行业领域”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填写(类别名称)。

二、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工程研究中心指标数据的统计范围。工程研究中心数据统计范围为该工程研究中心承担单位所属人员开展的、与工程研究中心目标定位相关的工作。工程研究中心增加或减少所属人员时,需按其章程履行相关手续,无手续或手续不齐全人员,不得计为该工程研究中心所属人员。不得将无关人员或无关工作纳入统计范围。

2.科技经费筹集。评价期内,工程研究中心来自于政府资金、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渠道用于科研项目的各项经费总额。

3.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评价期内,工程研究中心为实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内部的研发经费支出,当年为建造和购置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花费的实际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

4.工程研究中心仪器和设备原值。评价期末,工程研究中心拥有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5.独立办公建筑面积。评价期末,工程研究中心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之和。主要包括工程研究中心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应为相对独立的整个场所面积,不能为按照人员数核算的标称面积。

6.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评价期末,工程研究中心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三类研发活动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即直接为研发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如餐饮服务、安保人员等。

7.高级专家。评价期内,在工程研究中心工作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以及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

8.博士人数。评价期末,全职在工程研究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9.来工程研究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评价期内,来工程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研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0.在研科技项目总数。指工程研究中心在评价期内立项、持续开展或结题验收的研发项目数。主要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项目数。

11.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评价期内,工程研究中心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12.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评价期末,工程研究中心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或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由工程研究中心实际负责运行的),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主要包括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国际实验室认可组织(ILAC)认可的相关实验室和检测机构。

13.对行业直接经济效益。评价期内,工程研究中心由于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的采纳和新产品的生产对行业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

14.培养和提供行业人才数量。评价期内,培养和提供给行业关键的、重要的技术人才数量。

15.技术性收入。评价期内,工程研究中心通过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收入总和,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指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指工程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源为外部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工程研究中心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16.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评价期内,工程研究中心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当年从被转让方或被许可方获得的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收入,以及利润分成、股息收入等。

17.其它相关指标——指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工程研究中心可提供除上述指标之外的其它反映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情况的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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