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财政局,韩城市工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产业链基础创新能力建设,决定实施重点产业“卡脖子”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建设“揭榜挂帅”。
一、基本思路
重点产业链“卡脖子”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建设项目“揭榜挂帅”,立足陕西工业经济发展实际,围绕六大支柱14个重点产业领域,优先考虑重点产业链方向,面向社会或行业征集可以在陕西产业化落地的“卡脖子”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张榜发布,由有技术需要、符合项目产业化条件的省内企业进行揭榜,经专家论证遴选定帅后,实施项目建设,按年度组织评价和验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给予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二、组织管理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对“揭榜挂帅”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省工信厅主要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需求征集、遴选和发榜,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揭榜和公示,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市(区)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开展绩效等管理工作。
(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根据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条件要求
(一)项目来源
省工信厅面向社会或行业征集可以在陕西落地的“卡脖子”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要求在“卡脖子”补短板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已完成原理样机、小试,达到中试等成果,拥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具备产业化条件,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明确,且符合陕西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
(二)“揭榜挂帅”建设项目揭榜方
在陕西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联合体。须符合下列条件:
1.牵头揭榜单位主营业务与榜单研究内容所属领域一致,具备良好科研基础、研发能力和组织能力,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项目建设用地。
2.在拟揭榜的技术领域有较强的技术优势,拥有较强的科研人才和产业化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实施路线和项目建设方案。
3.每个项目榜单应整体揭榜,覆盖榜单所有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项目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子课题。
4.揭榜单位是企业联合体的,所有参与揭榜单位签署联合揭榜协议,明确合作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经费投入及分配、收益分配、知识产权权属、协议签署时间等事项。
5.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四、工作流程
“揭榜挂帅”建设项目工作主要包括需求征集、论证遴选和发榜、揭榜定帅等环节。
(一)需求征集。省工信厅面向社会或行业公开征集“卡脖子”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需求。需求内容应明确已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揭榜方需具备的条件等。
(二)论证遴选和发榜。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征集的项目需求进行论证,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符合陕西省产业链发展急需的重点方向、对转型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项目需求,省工信厅向社会张榜发布。
(三)揭榜定帅。揭榜方对照张榜发布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视为揭榜。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行业专家结合产业链发展需求、项目可行性方案进行论证,如有必要,可对揭榜方的基础条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工信厅会同财政厅及时发布成功揭榜公告,如有异议,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项目资金支持与管理
1.省级财政对“揭榜挂帅”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2.项目已实现中试,具备产业化条件且已完成建设立项(具备备案、环评、土地等建设手续)的,一次性拨付全部补助资金。具备产业化条件但未完成项目建设立项(待办理或正在办理备案、环评、土地等)手续的,先期按50%拨付补助资金,待项目建设立项(备案、环评、土地等)手续齐备,具备开工条件,经市(区)级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3.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用于项目建设。
4.项目绩效评价及验收参照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工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办法》(陕工信发〔2019〕100号)和《工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陕工信发〔2019〕99号)执行。
六、有关要求
1.技术提供方和揭榜方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2.揭榜方已按技术合同内容开展成果转化工作,但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完成的,由揭榜方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方可延期或终止,原则上延期期限控制在一个年度以内;项目终止的,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资金。
3.因技术提供方或揭榜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经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分别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收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并酌情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4.对故意弄虚作假骗取省级财政资金的行为,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全部收回外,分别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项目单位同时纳入失信名单,不再给予财政资金扶持;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方式:省工信厅 029-63915516 63915404
省财政厅 029-6893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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