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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轮胎负荷不大于总质量的1.4倍。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7.00in(英制)或者不超过195mm(公制);后轮采用单胎的,后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265mm(公制)。 2.发动机(柴油)排量:不大于2.5L(冷藏车不大于3.0L)。 3.货厢内部宽度:不大于2100mm(自卸式货车不大于1800mm)。 (二)轻型货车(不含新能源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应满足以下要求:
总质量M(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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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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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M<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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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备质量m(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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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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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质量
利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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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板式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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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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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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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卸式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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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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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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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栅式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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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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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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厢式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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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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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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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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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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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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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栏板式/仓栅式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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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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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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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厢式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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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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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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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中总质量、整备质量不包含液压尾板质量;驾驶室乘员质量按65kg/人计算。2.随车起重运输车、平板货车、车厢可卸式汽车按栏板式货车要求执行。3.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车辆整备质量。4.厢式货车不包含危险货物运输车及由多用途货车改装的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包括仓栅结构的养蜂车、畜禽车、桶装垃圾车等运输类汽车。
(三)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仓栅式轻型货车后部载货车厢应采用多层仓栅式结构(货厢底板至仓栅顶部最大距离小于或等于1500mm除外);层板(指贯穿整体货厢且与车辆货厢底板平行,物理上将货厢分成一个或多个空间的平面)布置应均匀、合理、不可拆卸。
(四)自卸式货车后轮应采用单胎结构,车辆总长度应小于等于5000mm。
(五)除自卸式货车外,普通栏板式、厢式、仓栅式、平板式货车不得使用自卸式汽车底盘。
(一)车辆驾驶员之后的座椅布置不应为单排单人座椅(车门位置处不具备设置单排双人座椅或两个并排的单人座椅时除外)。
(二)小微型载客汽车的车辆长度应小于等于5500mm。
(三)单人座椅的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400mm且小于或等于700mm。长条座椅的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600mm,按每400mm核定1人,具体为:座垫宽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200mm时核定2人,大于或等于1200mm(且小于1600mm)时核定3人。对既可分离、又可组合的同排座椅,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标注,选择一种座椅状态进行测量。
(四)车辆的最后一排座椅不应设置为单个的单人座椅,设置为两个或三个单人座椅时应沿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分布;若最后一排座椅设置为在横向上未贯穿乘客区内部空间的长条座椅,则座椅最右侧与乘客区右侧面(沿车辆前进方向)的横向距离,对面包车及车辆宽度小于或等于 168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车应小于或等于450mm,对车辆宽度大于168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车应小于或等于550mm。
(五)车辆的最后一排座椅若设置为可折叠/翻转座椅,应采用座椅靠背折叠放置到座垫上后整体向前(或向后)翻转的形式;但若按倒数第二排座椅测量时行李区的纵向长度仍小于或等于车长的 30%,最后一排座椅的固定型式不受限制,如可采用座椅靠背折叠放置到座垫上后分别向左、右收起等形式。倒数第二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测量行李区的纵向长度时,将倒数第二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
(六)车辆仅设置两排座椅时,第二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应不能被翻转,但座椅靠背可以折叠放置到座椅骨架(或座垫)上。
(七)车辆设置有三排及三排以上座椅时,除最后一排座椅外,其他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应不能被翻转(为方便其他乘客上下车而特别设计的结构除外),但座椅靠背可以折叠放置到座椅骨架(或座垫)上。
(八)车辆设置的第二排及第三排座椅,如其纵向位置可以调节,则第二排座椅的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600mm;如果第二排配备豪华座椅(至少配备有脚托、腿托及座椅俯仰调节等功能)则第二排座椅的调节范围可小于或等于900mm;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座椅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400mm。如果按倒数第二排座椅测量时行李区的纵向长度仍小于或等于车长的 30%,最后一排座椅的调节范围不受限制。
(九)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座椅,座间距应小于或等于1300mm。测量第二排座椅的座间距时,第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将第一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
(十)车辆行李区(车辆车厢内若设有储物柜,应计入行李区范围测量)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总车长的30%,其中总长度大于等于5000mm的车辆行李区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1500mm。行李区的纵向长度测量要求:
1.最后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不可以调节的,座椅应处于正常使用位置;最后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可以调节的,应将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若此时与倒数第二排的座间距不足600mm,则应调节到座间距为600mm的位置),座椅靠背处于正常使用位置;倒数第二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应将倒数第二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进行测量。
2.在三个位置(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与行李区地板的交线,以及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向左、向右各平移25%的行李区横向宽度后的两个平面与行李区地板的交线),分别测量最后一排座椅的座垫最后方(或座椅靠背最下方的最后端,取两者中较后的位置)与行李区最后方(应考虑后背门关闭的状态,但不考虑后背门内侧的储物盒等局部突出物)的纵向距离。
3.取三个纵向距离的算数平均值作为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若因座椅布置的原因,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处或其右侧平移25%行李区横向宽度的纵向平面处无法测得数值,则取其余两个位置测得的数值的算数平均值)。
(十一)乘客座椅汽车安全带的固定点应合理,正常使用时,肩带应能自然搭落在乘客肩部,不应导致安全带卷带跨越其他乘客的上下车通道、影响其他乘客的上下车。乘客的上下车通道不包括停车时需临时移动、折叠座椅以便其他乘客上下车的情形。
(十二)小微型面包车还应满足《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相关要求。
(一)清障车不允许使用双层结构、厢式结构。
(二)拖拽式轻型清障车的托牵质量应大于等于1000kg;平板式轻型清障车的额定载质量(最大托举质量与平板最大装载质量之和)应大于等于1500kg。
本安全技术规范中下述名词的适用范围:
(一)轻型货车,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在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的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也不包括多用途货车、封闭式货车、专用作业车,以及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封闭式货车改装的专用汽车。 (二)小微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顶外覆盖件(覆盖在车身骨架表面上的车顶结构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线等车顶结构件上的附件)最大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50mm,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不包括轿车、运动型乘用车(SUV)、越野乘用车、旅居车、专用校车及其他专用客车(如:驾驶区与乘客区设有功能性隔断、布置旅行桌等设施的商务用载客汽车)。 (三)自卸式货车,指具有自卸功能的栏板式轻型货车,包含自卸式垃圾车、渣土运输车、随车起重运输车等具备自卸功能的栏板式运输类产品。 (四)面包车,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无论与缸体相连的发动机进气歧管等部件是否位于前轴之上;纯电动汽车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除外),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五)载质量利用系数,指车辆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与车辆整备质量的比值,反映车辆质量利用的优劣。计算公式为:载质量利用系数=(额定载质量+驾驶室乘员质量)/整备质量,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不圆整)。 (六)拖拽式轻型清障车,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具备托臂机构,能通过托臂机构托起被拖车辆一端进行牵引行驶,车辆结构上不具备载货空间的清障车。 (七)平板式轻型清障车,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具备可移动平板、牵引绞盘等机构的清障车。